結合海南實際情況,海南省對《海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進行第三次修正,作出一系列創新性規定,《條例》已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簡政放權方面,《條例》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不含河砂)、石、土采礦權范圍內礦產資源的審批權限下放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由審批制調整為公示制;取消采礦權租賃審批事項,將探礦權、采礦權抵押登記和抵押注銷登記調整為行政確認事項,不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等事項納入其中。

嚴格落實省域“多規合一”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加大礦產資源領域改革、體現簡政放權改革要求、完善礦業權管理……《條例》將鼓勵內外投資者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鼓勵投資勘查開采民族自治地方的礦產資源,調整為嚴格依法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加強對礦業活動的管控,促進生態保護;明確“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類管理、環境優先、合理布局、有序開發、綜合利用的原則,符合省、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的有關規定”;
明確綠色礦山建設作為采礦權人利用礦產資源的重要責任義務,并要求納入招拍掛公告和有關文件中,將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作為采礦權延續的必要條件,對大中型綠色礦山已設采礦權深部的資源勘查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促進傳統礦業轉型升級。
來源:海南日報
在簡政放權方面,《條例》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不含河砂)、石、土采礦權范圍內礦產資源的審批權限下放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由審批制調整為公示制;取消采礦權租賃審批事項,將探礦權、采礦權抵押登記和抵押注銷登記調整為行政確認事項,不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等事項納入其中。

嚴格落實省域“多規合一”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加大礦產資源領域改革、體現簡政放權改革要求、完善礦業權管理……《條例》將鼓勵內外投資者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鼓勵投資勘查開采民族自治地方的礦產資源,調整為嚴格依法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加強對礦業活動的管控,促進生態保護;明確“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類管理、環境優先、合理布局、有序開發、綜合利用的原則,符合省、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的有關規定”;
明確綠色礦山建設作為采礦權人利用礦產資源的重要責任義務,并要求納入招拍掛公告和有關文件中,將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作為采礦權延續的必要條件,對大中型綠色礦山已設采礦權深部的資源勘查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促進傳統礦業轉型升級。
來源:海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