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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村石材加工關停退出工作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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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泰縣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關停退出獎勵辦法
送審稿
根據《長泰縣推進石材加工企業綜合大整治工作方案》(泰委〔2019〕 號)精神,為確保完成省市下達的石材加工企業規范整治任務,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對象
巖溪鎮、陳巷鎮、枋洋鎮、林墩辦事處轄區內的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1273家(不包含陳巷美彭收費站及林墩江都收費站以上的79家企業)。
二、獎勵標準
堅持“早簽訂早退出多獎勵”“獎勵與納稅關聯”原則,以2019年1月至2月縣石材加工企業綜合整治辦核定的石材企業家數、“大切鋸機”數為獎勵基準數據。
(一)執行一級拆除標準的獎勵辦法
1、拆除標準:石材加工企業自行拆除生產設備,所有大切鋸機全部下架,機座地腳螺栓全部切割不外露;所有的生產設備全部拆除,并切斷所有用電。廠房拆平見土(含簡易工棚和管理房及占用耕地的所有“兩違”建筑),廠區內荒料、邊角料和廢石渣清理完畢,廠區周邊環境及安全隱患整治到位。
2、按執行到位時間先后實行階梯獎勵,具體如下:
2019年5月31日前執行到位的,每臺“大切鋸機”獎勵10萬元;
2019年6月30日前執行到位的,每臺“大切鋸機”獎勵9萬元;
2019年8月31日前執行到位的,每臺“大切鋸機”獎勵6萬元。
2019年9月1日(含)之后拆除退出的,不予獎勵。
(二)執行二級拆除標準的獎勵辦法
1、拆除標準:石材加工企業自行拆除生產設備,所有大切鋸機全部下架,機座地腳螺栓全部切割不外露;所有的生產設備全部拆除,并切斷所有用電。廠區內荒料、邊角料和廢石渣清理完畢,廠區周邊環境及安全隱患整治到位。
2、按執行到位時間先后實行階梯獎勵,具體如下:
2019年5月31日前執行到位的,每臺“大切鋸機”獎勵5萬元;
2019年6月30日前執行到位的,每臺“大切鋸機”獎勵4.5萬元;
2019年8月31日前執行到位的,每臺“大切鋸機”獎勵3萬元。
2019年9月1日(含)之后拆除退出的,不予獎勵。
(三)扣減獎勵金或不予獎勵的情形
2019年5月1日(含)后簽訂《長泰縣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關停退出獎勵方案協議書》的,每推遲一日,每臺“大切鋸機”獎勵金額遞減2000元。截止5月31日,仍未簽訂《長泰縣建筑飾面石材加工企業關停退出獎勵方案協議書》的企業,視同自動放棄享受拆除退出獎勵金的資格。關停整治期間擅自生產,或從縣域外購買荒料的,取消關停退出獎勵資格,并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立案查處。
三、獎勵資金發放
(一)石材加工企業在規定時限完成關停退出并達到一級拆除或二級拆除標準后,應立即向屬地鎮(辦事處)提出驗收申請;所在鎮(辦事處)要抽調有關人員組成驗收組,在接到企業申請15日內完成對石材加工企業驗收,并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天。
(二)石材加工企業應足額繳交電費、稅收等,并償清逾期、不良貸款,付清拖欠的員工工資后,方可領取獎勵金。
(三)石材加工企業按要求關停退出的獎勵金由屬地鎮(辦事處)負責發放,經公示結束無異議的,在公示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發放到位。
(四)石材加工企業拆除退出獎勵金由縣財政承擔。
四、工作要求
(一)廣泛宣傳,公開公示。各有關鎮(辦事處)要全力做好石材加工企業轉產關停政策宣傳和思想動員工作,確保每家企業都簽訂協議書。對2019年2月上報的石材加工企業大切鋸機臺數、家數進行公示,公示有異議的要組織調查核實,杜絕突擊新增鋸臺設備造假騙取獎勵金。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等行為,一經發現將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立案查處。
(二)齊抓共管,落實責任。各相關鎮(辦事處)、縣直相關部門要認真落實《長泰縣推進石材加工企業綜合大整治工作方案》(泰委〔2019〕 號)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嚴格落實責任,圍繞目標要求,加強協同運作,推進石材加工企業規范整治、轉產轉型、關停退出工作合法合規合理。
(三)維護穩定,化解矛盾。各相關鎮(辦事處)、縣直相關部門要按照屬地原則、分級負責、立足預防、教育疏導、依法處置、快速反應的原則,主動靠前服務,及時掌握動態,及時化解企業、員工、土地經營權所有者之間的矛盾糾紛,有效處置突發事件,確保社會治安安定穩定。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縣石材加工企業綜合大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長泰縣石材加工企業綜合大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