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實解決執行難6月18日上午10點,因城區停電而顯得昏暗的辦公室內,涇縣法院執行中隊中隊長施鄭園仍在忙碌著,一邊整理卷宗,一邊等待案件當事人的到來。
五年前,申請人陳某與被執行人唐某簽訂了一份《石材加工安裝承包合同》,唐某將其承建的某別墅中石材制作安裝工程發包給陳某,合同中約定總價款約196144元,但石材工程量最終按實結算。工程完成后,陳某核算其實際石材工程總價款為345733元,而唐某僅支付了195000元。同時在2018年6月20日唐某與別墅所有人簽訂的協議中,確認所用石材及工資共計40萬元,該筆款項已結清。
同年9月12日,多次催討石材工程款無果的陳某訴至涇縣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唐某按實給付陳某工程款150733元,并承擔逾期付款的利息。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9年4月19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5月27日,陳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一邊著手查控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一邊聯系雙方當事人深入了解案情、組織協商。
起初,唐某稱自己承建別墅的工程款中一半是用酒折抵的,希望也以部分白酒來抵償陳某的款項。而陳某表示該筆款項中大部分是拖欠工人的工資,且其妻子身患重病家庭條件困難,急需現金,不同意以物抵償。而在網絡財產查控中,唐某名下有房產可供執行。
為了盡量周全雙方權益,法官耐心向唐某釋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規定義務的嚴重后果,包括強制執行房產可能帶來的經濟損失,最后給了唐某一周的考慮時間:
“如果在6月19日前你不主動履行,我們將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順利執結
經過勸導,唐某主動聯系申請人與其協商,兩人約定在6月18日上午來到法院,在法官主持下達成一致意見,唐某當場支付現金12萬元,余款以酒抵償,當天下午便全部到位,這起歷時五年的舊案順利執結。
來源:涇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