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平定鎮洋坑石場(普通合伙):
執行事務合伙人:呂亞周。
一、調查情況及發現的環境違法事實、證據
2019年7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化州市平定鎮洋坑石場進行現場檢查及調查發現。
經調查核實,化州市平定鎮洋坑石場于2008年1月由化州市發展和改革局批準在化州市平定鎮嶺下村委會洋坑從事采石場和碎石生產線項目,生產規模:10萬立方米/年,礦區面積0.0345平方公里50萬噸/年,礦區面積0.0585平方公里,建有一條生產線,頭破機一臺,二破機一臺,篩分機二臺,勾機二臺,炮機一臺,鏟車二臺,鉆孔機一臺,酒水車一臺,員工30人。主要工藝:爆破→頭破→二破→篩分→成品。石場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于2010年1月開始投入生產。化州市平定鎮洋坑石場從事采石場和碎石生產線項目對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四十五類)非金屬礦采選業(137項)土砂石、石材開采加工中的其他,應該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2019年7月19日,我局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化環責改[2019]28號),責令該石場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有我局執法人員的現場(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為證。
2019年8月23日,我局向你石場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前告知書》(化環聽告字[2019]34號),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申請聽證,陳述、申辯等權利。你石場逾期不申請聽證、不作陳述、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石場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好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完善(已建成污染防治設施),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低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經集體討論作出如下處罰:
對你石場處以罰款人民幣貳拾壹萬元整。
限你石場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將以上罰款繳入指定銀行和帳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規定每日按罰款總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廣東省化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文仙分社
戶名:化州市財政局
賬號:9127180012030001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石場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茂名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向化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局地址:化州市橘城北路500號(行政服務中心九樓906室)。
聯系人:陳生。聯系電話:7373131。
化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9年9月3日
來源:化州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