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安塘街聯合云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組成的專項執法隊伍在巡查中發現,夏洞石材城內一石材有限公司涉嫌隨意傾倒生活垃圾行為。專項執法隊迅速行動,對該事項開展立案調查。經查實違規行為后,該公司被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執法隊伍在巡查中發現某石材企業員工隨意傾倒垃圾
據了解,4月29日,某石材有限公司員工未經許可將公司內產生的生活垃圾傾倒在夏洞石材城牌坊附近的一棵綠化樹旁。在傾倒過程中,執法隊伍現場發現并立即制止該行為,隨后進行拍照取證,對違法傾倒垃圾的相關負責人做了調查詢問筆錄。經執法部門查實,該公司監管督促不夠到位,導致其員工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隨意傾倒垃圾的行為,違反了《城鄉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執法部門根據《城鄉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該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充分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將加強公司內務管理,做好員工教育工作,依法依規分類投放垃圾,并立即組織人員清理其亂傾倒的生活垃圾。
目前,安塘街正聯合云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開展為時一個月的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隨意傾倒垃圾,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安塘街相關負責人表示,“隨意傾倒垃圾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更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最高可罰款5萬元。而處罰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營造‘干凈、整潔、平安、有序’的社會環境才是根本。希望廣大人民群眾、石材企業主、經營商鋪(店)主自覺杜絕和舉報違法傾倒行為,共同守護藍天、碧水和凈土。”
法規科普:
《城鄉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鄉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云城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