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按照國土資源部要求,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應用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近日正式發布施行。
《指南》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是國家基于礦產資源所有權將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采礦權人而依法收取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是指礦業權評估機構及其礦業權評估專業人員,根據委托、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礦業權評估準則對約定評估礦業權在一時點的出讓收益進行評定、估算,并出具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礦業權評估機構開展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業務應當指定至少兩名礦業權評估師承辦,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報告應當由至少兩名承辦該項業務的礦業權評估師簽章并加蓋礦業權評估機構印章。
《指南》要求,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程序包括:明確評估業務基本事項、簽訂評估委托合同書、編制評估計劃、盡職調查、收集評估資料、評定估算、編制和出具評估報告等。
《指南》還對評估方法和評估參數的選用、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值的確定、增列礦種增加資源儲量礦業權出讓收益的評估處理、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退還評估處理等作出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