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安監執法支隊罰單〔2020〕xtszp4號
被處罰單位:湘鄉市韶陽石材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湘潭市湘鄉市龍洞鎮龍洞村4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彭博
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0年7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周治國、胡齊騰對你單位位于湘鄉市龍洞鎮龍洞村4組的小型露天采石場進行監管檢查時,發現該采石場存在5個方面的問題:1.采石場經湖南省應急管理廳批準的礦山改擴建工程《安全設施設計》中明確該礦設計利用東側谷底廢棄采土區進行排土,檢查時發現該采石場在未經設計并經安全監管部門驗收批準的區域進行排土作業,且排土場底部缺乏擋土墻等必要的安全設施,無法保證下游民房、水庫等設施安全;2.采石場排土場未設置擋土欄,且排土作業時無專人指揮,現場多臺車輛同時排土作業無法保證作業安全;3.采石場處于建設期內,但該采石場未委托具有相應施工資質和監理資質的單位開展安全設施施工和監理工作;4.該采石場鏟裝運輸區域、排土作業區域等危險作業區域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且運輸道路缺乏擋車欄及警示標牌;
5.該采石場周邊受爆破振動影響且《安全設施設計》中明確應當征拆的房屋尚未征拆到位,征拆進度滯后。針對第1、2個問題,執法人員當場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文書字號:(湘)安監一科現決〔2020〕xtshqt3號),作出“暫時停止在現有排土區域的排土作業,委托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排土場安全設施設計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并完成排土場安全設施施工、驗收后方可恢復排土作業”的現場處理決定;同時針對后3個問題,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文書字號:(湘)安監一科責改〔2020〕xtshqt7號)要求你單位限期整改到位。8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再次對你單位采石場進行檢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仍未停止在責令暫時停止排土的區域進行排土作業,未委托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排土場安全設施設計并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未制止排土場沒有設置安全車擋且無專人指揮的違章、冒險排土作業行為。經立案調查查明,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行為:1.你單位位于湘鄉市龍洞鎮龍洞村4組的小型露天采石場鏟裝運輸區域、排土作業區域等危險作業區域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且運輸道路缺乏擋車欄及警示標牌;2.你單位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仍未停止在責令暫時停止排土的區域進行違章、冒險排土作業。證據:
1.2020年7月30日《現場檢查記錄》1份及現場檢查照片4張,《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1份(文號:(湘)安監一科現決〔2020〕xtshqt3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1份(文號:(湘)安監一科責改〔2020〕xtshqt7號),2020年8月4日下達的《整改復查意見書》1份(文號:(湘)安監一科復查〔2020〕xtshqt3號),采集的視頻監控照片5張;以上證據證明你單位存在“你單位位于湘鄉市龍洞鎮龍洞村4組的小型露天采石場鏟裝運輸區域、排土作業區域等危險作業區域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且運輸道路缺乏擋車欄及警示標牌”和“你單位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仍未停止在責令暫時停止排土的區域進行違章、冒險排土作業”的事實;
2. 湘鄉市韶陽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博詢問筆錄2份及彭博身份證復印件、湘鄉市韶陽石材有限公司礦長劉建泉詢問筆錄1份及劉建泉身份證復印件;以上證據證明你單位存在“你單位位于湘鄉市龍洞鎮龍洞村4組的小型露天采石場鏟裝運輸區域、排土作業區域等危險作業區域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且運輸道路缺乏擋車欄及警示標牌”和“你單位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仍未停止在責令暫時停止排土的區域進行違章、冒險排土作業”的事實;
3. 你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你單位的主體資格。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的規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九十六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參照《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18版)》第一章第一節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裁量基準“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在構成四級重大危險源及其以外的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少于二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于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少于一萬二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的規定,參照《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18版)》第一章第四節第八條的裁量基準“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處罰基準: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1.對你單位的小型露天采石場鏟裝運輸區域、排土作業區域等危險作業區域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且運輸道路缺乏擋車欄及警示標牌的違法行為,給予責令限期1個月內改正、罰款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2.對你單位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仍未停止在責令暫時停止排土的區域進行違章、冒險排土作業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20000元(大寫: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以上兩項違法行為,經分別裁量、合并處罰,給予警告、責令限期1個月內改正、并罰款30000元(大寫:叁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湘潭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行:華融湘江銀行湘潭河西支行),賬號78005072010010006616,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的3%加處罰款。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應急管理廳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2020年10月15日
來源:湘潭市應急管理局執法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