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漳浦縣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陳某輝、陳某敏非法采礦一案,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和5萬元,同時責令兩被告繳納地質環境治理修復費用174652.52元、方案編制費6萬元,并在漳州市市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圖片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由3名法官與4名人民陪審員組成的“7人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引入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全程參與。
圖片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間,被告人陳某敏明知被告人陳某輝未辦理采礦許可證,且租用山地用于采礦的情況下,將其位于漳浦縣佛曇鎮軋內村大豬石山的山地出租給陳某輝,得租金15萬元。后陳某輝雇傭工人開采礦石并出售,得款452270元。經鑒定,陳某輝等人開采飾面用花崗巖礦體體積11879.8立方米(其中荒料開采量2969.95立方米、塊石開采量6533.89立方米),價格861285元。
圖片
又查明陳某輝等人非法采礦行為造成當地植被破壞、水土流失,以及潛在不穩定斜坡(崩塌、滑坡)、邊坡臺階區危巖穩定性等地質環境問題,地質環境治理措施工程概算總投資174652.52元,產生方案編制費用6萬元。
圖片
庭審中,漳浦法院通過“漳州法院生態環境技術專家庫”,聘請了閩東南地質大隊高級工程師楊耀宏作為該案技術調查官。楊耀宏對上述鑒定報告、修復方案條分縷析,出具技術調查意見認為鑒定報告合規有效,修復方案科學合理,并提出相應改善建議,為法官厘清專業問題,準確適用法律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最終,漳浦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漳浦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