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編號:婁自然資罰字〔 20 20〕142號
婁底市婁星區鑫鑫采石場:
我局于 20 20年11月17日對 你采石場超越批準礦區范圍開采礦石一案立案調查 。經查 , 2018年8月至2020年11月 , 你采石場未經批準 , 擅自超越批準礦區范圍開采礦石(石料用灰巖) 4048.8噸 , 你采石場的越界開采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和《湖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 屬越界開采行為 。上 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 、違法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 證明了違法單位的主體資格 。
2、委托 湖南省煤田地質局第六勘探隊對該采石場越界區域進行測量后出具的《婁底市婁星區鑫鑫采石場界外開采部分方量計算測量報告》 , 確認了該采石場界外開采礦石量 。
3 、 對 違法單位委托代理人邱文俊 的詢問筆錄 , 說明了 違法單位 的基本情況 , 并承認該采石場存在越界開采行為 。
4、其他相關材料
我局已于 20 20年11月24日依法向你采石場進行了告知(婁自然資聽告字 [20 20 ]1 42號) , 你采石場在接收聽證告知書以后向我局提交了《放棄聽證聲明》 , 表示愿意接受處罰 , 不申請聽證 。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和 《湖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 我局對你采石場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你采石場立即停止超深越界開采行為,退回批準礦區范圍內開采 。
2、沒收你采石場越界開采違法所得人民幣捌萬零玖佰柒拾陸元整(小寫80976元) , 并處罰款人民幣捌仟元整(小寫8000元) 。
圖片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應當在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日內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 。
( 將罰款繳至:郵政儲蓄銀行婁底市新星支行 , 賬號:100450028450018888 , 收款單位全稱:婁底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 , 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 , 即發生法律效力 。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 , 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婁底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資源廳申請行政復議 , 或者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 , 不提起行政訴訟 , 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 , 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來源:婁底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