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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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某石業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石材加工、制作設計、石材產品銷售運輸為一體的石材公司。2020年3月10日,某石業有限公司與外來人員鄒某訂立了《加工承攬合同書》,協議約定:1、由定作方將石材毛坯交由承攬方加工,達到定作方要求的規格和質量要求;2、加工費按成品出庫數量,以/立方或者/米為單位支付加工費,具體規格和單價見附表;3、承攬方自己配備雇工,自行承擔雇工的食宿和報酬;4、承攬方保證場地內的安全和質量責任,出任何安全和質量責任問題一律由承攬方負責。
2020年6月1日,包工頭鄒某招用譚某從事其承包業務中的石材中切工作。雙方約定,譚某的工錢由鄒某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予以發放。2020年11月4日,譚某在工作過程中左手食指被切斷,被送往醫院治療。現譚某與某石業有限公司因勞動關系、工傷保險賠償發生勞動爭議,向仲裁院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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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某勞動仲裁請求:
譚某請求確認其與某石業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處理結果:
駁回譚某的仲裁請求。
案件評析:
爭議焦點:
譚某與某石業有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中,譚某系某石業有限公司外人員鄒某招用,由鄒某指派勞動,其工作報酬由鄒某發放,與某石業有限公司明顯不存在隸屬性和人身依附性。同時,鄒某與某石業有限公司之間訂立的個人承包協議,也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因此,1、譚某與某石業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2、譚某與鄒某之間形成了雇傭或者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此時,譚某在與鄒某勞務關系存續期間受傷,譚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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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日常我們該如何區別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呢?雙方是否存在一定的隸屬性和人身依附性是其最大區別之所在,勞動關系中雙方具有一定的隸屬性和人身依附性,而在勞務關系中雙方不存在人身依附性。
如何查清當事人雙方之間的隸屬性和人身依附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提供了明確的標準。即“用人的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這一標準是當前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勞動關系最廣泛適用的文件規定和認定標準。
案件啟示:
勞動者應如何選擇用人單位才能受我國《勞動法》的保護?
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屬于我國《勞動法》所規定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在就業時應選擇以上用人單位,才能在自身權利受到損害時運用《勞動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網友相關意見
包工頭,只是承包的生產。購買工商保險,應該是廠里出錢購買,生產安全包頭只能盡量做好交代和監督。出現安全事故,第一應該賠償的是找保險公司。其次是應該廠里補足剩余部分。大家覺得對嘛
工頭也只是工人,如果讓包頭負責的話,石材廠早就沒人干了,如果工頭有這總能力早就當老板去了
所以說這就是石材廠都是由包工頭承接的原因
換句話說,假如包頭一分錢沒有,難道就不用醫治了嗎
論買保險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