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份左右,又有人在蘇家村東嶺山,原盤玉花崗石礦第三采區與西側相連100米礦界處進行盜采。直至2020年8月份,山體共被盜走30多萬立方米左右花崗石,價值2.7億元左右,形成了一個巨大的礦坑。近日,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普集街道蘇家村的村民致函有關部門,反映一起30多萬立方米的國有資源花崗石不翼而飛的離奇案件。
此處位于章丘區普集街道蘇家村東嶺山,原盤玉花崗石礦第三采區。在2011年6月份左右,時任蘇家村支書兼村主任陳某昌,利用職權勾結章丘明水人李某,用礦山鋸挖掘機,大型生產設備在此盜采花崗石。當時普集街道有600多家石材加工企業,大部分料石在當地銷售。到2014年3月份,我們得知李某開采處的合法開采手續在2011年6月份已到期作廢,再開采就屬于非法盜采,是違法行為。于是,我們到當地礦管部門反映情況。幾天后,礦管部門負責人答復,李某不承認盜采過,他們也沒有發現盜采痕跡。
2016年4月份左右,又有人在此處與西側相連100米礦界處進行盜采。直至2020年8月份,山體共被盜走30多萬立方米左右花崗石,價值2.7億元左右,形成了一個巨大的礦坑。我們又向當地礦管部門反映。60個工作日后,礦管部門答復:經調查沒有發現任何盜采痕跡。
有三點可證明盜采事實。
第一,原盤玉花崗石礦開采手續到期后,所有采點閉坑照片,詳細資料,存檔的備案資料可以查出來;
第二點,有衛星定位,天眼也可以查出來;
第三點,盜采時給山體造成的傷痕。有開采手續時是爆破開采,手續到期后,就沒法批爆破物品,用礦山鋸開采,在礦坑東側山體有明顯的上部分為炮采留下的痕跡,連同礦坑的下部分為礦山鋸開采,這是盜采留下的痕跡。這是不說話的鐵證,我們有2017年間盜采時現場的照片。不可思議的是,當地自然資源局卻始終沒有發現盜釆痕跡。
2021年2月份,經當地紀委監委調查工作,李某已承認盜釆500立方米花崗石部分事實,還有29萬多立方米被盜國有資源花崗石去向不明。盜釆案件現己移交公安部門偵辦。
綜上所述,希望上級領導予以高度關注,以實事求是的原則,給社會以公平公正的結果。我們與被盜山體無任何直接利益交集,反映問題是為討回一個公道,維護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平正義。
非法盜采國家礦產資源如何定罪?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后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