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通過,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經四個月有余。對于石材企業來說,《民法典》從法律的層面上明確了很多基本的原則,這些基本的原則過去僅僅是作為行業共識存在的,被編寫入法律條文,自然等同于對礦業企業合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礦業所有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貫徹執行《民法典》的有關條款。對于許多石材企業而言,這也意味著礦山企業在市場中面臨的法律風險也大大增加。
(2010年《民法典》獲主席令通過)
要解釋這個問題,就要先明確《民法典》實施以來究竟怎樣對礦山企業施加影響。
一來,在過去,綠色發展還只是全社會、全行業的一項共識和發展趨勢,而民法典直接明確規定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就把綠色原則寫進了法律條文里,使得礦業整治和礦山修復等行為更加有法可依。在確立此原則的基礎上,《民法典》不僅規定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廢渣、廢水、廢氣等有害物質,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得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更關鍵的還在于,它確立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和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這就對礦山企業的高質量發展產生了非常具體而深刻的影響。
(治理前的青島某礦區,此景象代表了不少普通人對石材礦山的印象)
二來,很長一段時間里,誠信、權利保護等基本原則都已經在許多現成法律種有所體現,《民法典》在這些法律條款的基礎上,新設了人格權編,突出了對人格權的尊重和對隱私權的保護,同時還加強了對員工生命權與健康權的保護。另外,《民法典》還在合同法的基礎上,對合同依法訂立、履行、變更等一系列法律做了新的規范,對企業簽署電子合同提供了更完善的指導,對企業法人名稱、字號等作出了更有力的保護規定,還對借貸擔保做了顛覆性的改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些法律條文的變更,對礦山企業經營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強化了企業的安全管理責任和抓好安全生產的義務,也促使企業進一步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加強合同法律審查和動態管理。
(電子合同對于石材行業而言還是一個比較新鮮的領域)
這兩方面改變,對于石材企業未來的影響是非常深遠的。一來,這意味著企業的污染賠償風險和責任大大增強,一旦生態環境管理不到位,導致礦山周邊的生態環境受到不良影響,則很容易產生生態污染糾紛風險;二來,這意味著礦山企業如經營管理制度不夠完善,工作不夠細致,勞動用工糾紛引發的訴訟案件可能會有所增加,主要的案件類型可能是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侵犯員工隱私、對員工個人信息保護不力、未嚴格把關職業病防控關口、沒有及時進行體檢和妥善保存體檢報告、員工試用期的合同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等等;三來,這還意味著如果企業對《合同法》新規定沒有很好的學習,容易在對外經營的過程中導致合同風險的出現,如未對合同另一方的基本情況進行詳盡調查、沒有仔細跟進合同的制定和履行導致沒有及時行使抗辯權利、對企業公章的使用沒有嚴格管理、授權合同不清晰導致被授權人濫用權利等,這些事情一旦發生,都會對企業造成不可逆轉的影響。
(職業病糾紛在過去就比較普遍存在)
那么,石材企業究竟應該如何規避這些法律上的風險呢?首先,在法務問題上,企業內部應該要充分發揮法務部門、內控部門、審計部門管理職能的協同聯動機制,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重點抓好規章制度、重大合同、重大決策的法律與合規審核,全流程防控法律風險。其次,在管理問題上,企業應當加大采購、招投標、取樣、化驗、安全、環保、投資、工程建設等關鍵環節的合規管理,完善相關制度和流程的建設,加強風險防控,加強風險警示與預防工作,并確立相應的突發狀況處理機制,確保企業不會發生顛覆性的重大風險以及各類風險能夠被控制在限定范圍內;最后,在員工問題上,企業應該根據民法典和相關法律的規則變化,修訂完善相關公司制度,從公司制度層面明確各級管理人員在合規管理中應當履行的職責和相關的監督、責任追究機制,及時發現業務部門的漏洞并整改,并敦促公司人員加強對民法典的學習。
圖片(完善管理制度對石材企業而言非常重要)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企業本身要樹立法治理念,確保企業生產經營依法依規。畢竟在法治時代,依法依規才是健全法律風險防控體系、保證礦山企業合法合規經營、實現企業戰略目標和高質量發展的最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