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石材業不但發展,石材業漸漸的成為各大建筑裝飾的不可缺少的材料之一,那么在石材交易上有時候也會出現個種問題,如,已經下了定金,但由于某種原因石材沒有貨可以供了等。在石材生產交易過程中,人們為了達成某種合作事實,會付部分定金來約束雙方,收定金也要按照客戶要求的時間內完成訂單,既是約束也是保障,保障這批貨客戶確定要。
那么,收多定金,沒有定金,單子黃了,誰負責生產損失!
前段時間,湖北的客戶王先生因為價格方面的問題就定了套石桌,開始付了2000元定金,也談好但到那天準備去拉貨的時候,廠家①說沒有貨,需要等等,這個時候王先生就到廠家②買了,王先生想著廠家②先把貨給發給他,等廠家①把2000元定金退給他了,他再給廠家②錢。然而廠家②也不同意,結果就這樣黃了。定金也沒退,石桌也沒有買到。
圖片
對于上述例子很多,眾所周知,付定金是作為一種擔保的擔保方式,相當于保證金,是為了約束雙方的,至于單子黃了,定金能不能退,這需要雙方協商,不是隨便一個人能說了的算,做好自己,問心無愧就行了,相信客戶能理解的。對于石材買方一定要在交易定金之前和賣方談好。使雙方的利益都可以得到保證。
啥叫定金?
定金的法律意義,定金是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合同擔保,其目的在于確保各方訂立合同或促使合同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權利人的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定金罰則”的基本精神。
一、特征
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01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0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于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0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0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二、作用性質
1擔保合同履行,屬于債的擔保。
2證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對獨立性。
3有預先給付的性質
4定金屬于違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