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黃岡市生態環境局麻城分局 發布日期:2021-05-21 15:34
湖北毅博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81MA4967979W
法定代表人:商新華
地 址:麻城市中部石材產業園QZ-2號(白果轄區)
我分局于 2021年5月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在廠區院墻邊徐家嘴八組低洼處擅自傾倒的尾渣未采取有效的“三防”措施,導致雨天大量流失,造成周邊環境污染。
以上事實有2021年4月28日,我分局下達的《環境監察通知書》(麻環石通[2021] 3-7 號),2021年5月8日我分局先后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以及現場檢查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我分局于2021年5月13日以《黃岡市生態環境局麻城市分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和聽證告知書》(麻環法〔2021〕33號)告知了你單位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的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七項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拾萬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帳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銀行麻城市支行營業部
戶 名:麻城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
帳 號:578157540001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黃岡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黃岡市生態環境局麻城市分局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