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罰
2020年11月21日,呼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現場檢查發現和林格爾縣石材園區沒有環評批復及驗收手續,該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12月30日,呼市生態環境局對和林格爾縣石材園區作出《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呼環罰先告字【2020】第66號)并送達,告知該園區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該園區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聽證會后,該局于2020年02月01日舉行了聽證會。
2021年02月18日 ,呼市生態環境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對該園區作出行政處罰柒拾萬元。
第二罰
12月18日,呼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現場檢查發現和林格爾縣石材園,未采取防塵措施造成揚塵污染。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
2020年12月30日,呼市生態環境局對和林格爾縣石材園區作出《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呼環罰先告字【2020】第69號)并送達,告知該園區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該園區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聽證,該局于2021年02月01日舉行了聽證會。
呼市生態環境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的規定對該園區作出行政處罰壹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