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舟山一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格外引人關注。2013年10月,通過賣房和銀行貸款等方式,李國豪、江紅亞等20名村民共籌措1770萬元用于“舟山亨泰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亨泰公司)采石場的前期開發費用。
令人疑惑的是,亨泰公司在2016年1月成功竟得年產960萬噸的石材采礦權證后,同年3月,整合后的公司兩名顯名股東以尋找投資伙伴為由,通過案外人江永漢引進女商人董優群夫婦參股。于是,幾經股權轉讓“倒騰”,致其上述20名實際出資人投入的巨款全部被打了“水漂”。
既然公司“采石場”辦好了采礦權證,其市值高達數億元,為何李國豪、章舟群等20名實際出資人至今未得到一分錢的回報?幾番波折,涉事雙方在法院開始打起官司。2019年1月,實際出資人李國豪、章舟群等4人作為訴訟代表,將亨泰公司原股東王德渺、周志龍以及女商人董優群訴至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討說法”,但一、二審都被法院判其輸掉了官司。
村民8年前籌措股金
2021年4月2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裁定(2021浙民申524-527號),駁回了李國豪、胡家豪、江紅亞、章舟群四人對被申請人亨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優群以及原股東周志龍、王德渺、江永漢“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的再審申請。
“我們很多人在8年前都是去銀行貸款或賣掉自己房子,才籌措了1770萬元股金,還有800多萬元是借給公司。但8年過去不但一分錢沒有得到,還搞得官司纏身,多名村民為此傾家蕩產。”8月31日,李國豪、江紅亞等人在接受采訪時稱,他們之所以在一、二審法院打不贏官司,除了質疑法官不公正審理之外,主要原因還是女商人董優群利用其社會資源在背后操縱案子的結果。
對此說法,記者致電亨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優群聯系采訪事宜,但電話被其掛斷,給其發短信也未予回復。
工商資料顯示,亨泰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當時注冊資金1000萬元,其經營地址位于舟山市普陀鎮六橫燕子山,主營業務為建筑石料開采銷售,并在2004年租用燕子山“開采石礦”,期限至2019年。
圖為實際出資人在亨泰公司門口討說法
2012年5月21日,案外人江永漢成為亨泰公司股東,持有10%股權,此時,公司股東工商登記為江永漢、陳仕寬、周志峙三人。
在此期間,因需繳納罰款等問題,礦山停止開采。2013年9月左右,江永漢、周志龍、王德渺等人游說李國豪、江紅亞、胡家豪等40名村民共籌措5400余萬元股金,以便恢復開采獲取收益。亨泰公司向實際出資人出具了《入股憑證》,進行了股東名冊登記。
到了2013年10月25日,江永漢與原股東陳仕寬(持5%股權)退出,兩人將其名下股權轉讓給周志龍(持股15.2%)、王德渺(持股17.5%)。為了便于工商登記,2013年11月6日,公司決定將其股份登記在周志龍、王德渺、周志峙(持股47%)、李永波(持股20.3%)四人名下。
證據資料顯示,李國豪、胡家豪等10人共出資945萬元由股東王德渺代持,江紅亞、章舟群等10人出資825萬元由股東周志龍代持,而其他村民的3645萬元出資分別由股東周志峙、李永波代持。
當時,因需要審批礦山權證等經費,實際出資人又以借款形式投入1200萬元。事實上,包括周志龍四名顯名股東在內的40名實際出資人,在亨泰公司一共投入6500萬元前期費用。
2016年1月,經過數十名實際出資人的努力,預交了380萬元保證金后,亨泰公司招標竟得燕子山年產960萬噸礦石采礦權證(拍賣款未付)。
在此關鍵時刻,公司四名股東心生嫌隙。2016年2月28日,股東周志峙、李永波跟王德渺、周志龍“對賭”:如果王德渺與周志龍退出,李永波與周志峙給其支付2000萬元(不包括借款);若周志峙、李永波兩人退出,兩人名下共計3645萬元股金只作價1683萬元(2500萬元X67.3%股份)。
愿賭服輸。最后,由周志峙與李永波兩名股東退出,他倆便將其持有公司67.3%的股權轉讓給周志龍、王德渺。隨后,雙方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書》。
協議約定亨泰公司股權按照2500萬元作為基價,周志峙原持有47%股權(原價2545萬元)作價1175萬元、李永波原持有20.3%股份(原價1100萬元)作價508萬元轉讓給周志龍和王德渺,共計1683萬元股權轉讓款,此款需在2016年3月15日前付清。但王德渺與周志龍給其支付了20%預付款后,因其籌集不到款項,所剩余款并未付清。
與女商人合作惹麻煩
就在這個時候,作為前股東的江永漢,邀請當地女商人董優群、勵海能夫婦一起合作項目。李國豪等人向記者透露,江永漢早年在當地“混跡江湖”,頗有社會名聲。
亨泰公司原會計周仕娣告訴記者,她是股東周志龍的堂姐,而江永漢是其小叔子。由于這層關系,江永漢雖在當時已經退出亨泰公司,但其一直跟周志龍和王德渺保持聯系,并私下找來在舟山市小有名氣的女商人董優群合作參股。周世娣稱,她自己一共出資500萬元(包括借款)投入在亨泰公司。
周志龍透露,他與王德渺在2016年2月28日受讓周志峙兩人的股權后,江永漢要求占股比例51%合作項目,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支付周志峙兩人20%的預付款項,江永漢應拿出170萬元。
“但江永漢只拿出110萬元,剩余的錢由我墊付。至于后期所需費用,江永漢更是拿不出。這時,江永漢提出找人合作,于是找來董優群夫婦。在此之前,我并不認識董優群,只是我后面才知道,董優群與江永漢兩人系密友關系,也許他們早有預謀。”周志龍這樣告訴記者。
2016年3月15日,周志龍、王德渺兩人瞞著李國豪、江亞紅等實際出資人,并以丙方的名義與江永漢(甲方)、勵海能(乙方,系董優群丈夫)簽署了一份責權不明的《合營協議書》。
該協議約定,亨泰公司(目標公司)前期投資總額為4000萬元(不包括股權轉讓款2500萬元),江永漢(甲方)出資640萬元(持股%16)、勵海能(乙方)2040萬元(持股51%)、丙方(周志龍和王德渺)出資1320萬元(持股33%)。
同時,協議要求周志龍、王德渺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并對其他出資方式、時間期限等內容進行了約定:目標公司應付舟山市國土資源局及其它續生產款項由各方按出資比例承擔,2016年4月15日前若不能歸還墊資方付的款項本息,則自愿將個各自持有目標公司股權轉讓墊資方,未付方按月利息6分計算付給墊資方。
就在上述合營協議簽訂后的第九天即2016年3月24日,亨泰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的原股東周志峙、李永波、周志龍、王德渺四名股東,被工商變更登記為江永漢(31%)、勵海能(35%)、董優群(34%)。周志龍、王德渺兩名原股東并未在股東的名單中出現,周志龍僅以公司“監事”身份顯示。
圖為2016年3月15日簽署的《合營協議書》
那么,包括周志龍與王德渺及其代持20名實際出資人在內持有亨泰公司33%股份又去哪里了?周志龍、王德渺兩名股東與江永漢、董優群、勵海能又是如何談合作經營方案的呢?
爭議就出在這份《合營協議書》上。記者采訪核實,2016年3月15日簽署的《合營協議書》里面并未出現董優群的名字和簽字,但在工商部門變更登記時董優群被登記為“股東”
“我沒有在任何材料上簽字,僅僅只是江永漢他們給我打電話說了一下,說我們是兄弟,要相信他,讓我的股權登記在他名下。后在2016年4月4日江永漢要求我跟他補簽一份協議,那時候我沒有發現江永漢與董優群搞鬼,加上江永漢的侄子也有錢在我的名下,所以沒有防范。”周志龍說,他認為江永漢是其堂妹的小叔子,不會騙自己。對此說法,記者致電江永漢采訪求證,但撥打其電話均未肯接聽。
王德渺也告訴記者,董優群在變更股東登記當日曾打電話里給他,讓其股權由她代持,聲稱股權登記在她名下大可放心。因認為自己跟董優群的父親關系不一般,便輕信了董優群的承諾。
“后來董優群跟我見面,答應事成后給我個人兩三百萬元的好處,讓我不要管其他小股東,所以我當時就對董優群言聽計從,才照此要求在后面補簽了各種協議,現在想起來,當時真是碰鬼了。”王德渺說。
原被告雙方在法院互訴
李國豪等人告訴記者,他們直到2017年1月因亨泰公司原股東周志龍被董優群夫婦以“股權轉讓”糾紛為由起訴至普陀區人民法院后,才得知20名實際出資人由周志龍和王德渺代持的33%股份均被董優群夫婦“霸占”。
2017年1月20日,普陀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董優群、勵海能夫婦對被告周志龍及第三人江永漢、王德渺、亨泰公司提起的“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原告董優群夫婦訴稱,要求被告周志龍名下持有亨泰公司15.5%股權以387.5萬元對價轉讓歸其所有,并支付其另一筆資金728.5萬元違約利息、償還其代償的270.3萬元本息。
此后,周志龍也以“合同糾紛”為由,對被告勵海能、江永漢、王德渺及第三人董優群提起反訴,普陀區人民法院在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志龍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撤銷其與被告勵海能、江永漢、王德渺在2016年3月15日所簽訂的《合營協議書》。
不過,盡管周志龍對勵海能、董優群夫婦提起反訴的時間在董優群夫婦對其提起的訴訟時間晚近2個月,但普陀區人民法院將周志龍對董優群、勵海能等人提起的反訴案件開庭時間排在了前面,在立案受理僅過去12天的2017年3月22日進行了開庭審理。
2017年6月5日,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其要求撤銷《合營協議書》缺乏事實依據,其訴訟難以支持,駁回了周志龍的訴訟請求(2017浙0903民初974號)。周志龍不服提起上訴。
就在周志龍上訴期間也就是一審判決未生效的2017年8月23日,江永漢突然將其代持周志龍15.5%股權變更至董優群名下,此時,亨泰公司100%股權變更登記為董優群(65%)、勵海能(35%)夫婦。幾天后的2017年8月30日,舟山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周志龍上訴,維持原判。
到了2017年9月30日,普陀區人民法院對董優群夫婦起訴周志龍一案恢復審理。同年12月8日,該法院認定,董優群、勵海能自入股后,自2016年3月15日至同年5月6日期間,以借款形式投入為亨泰公司墊付采礦權拍賣款2300萬元等運營款共計3029萬元,以超過二人所承擔需墊付的份額,而周志龍的股權也早由原告董優群代持,不需去工商部門變更登記。
法院判決董優群夫婦五日內向周志龍支付股權轉讓款445.1821萬元、周志龍實際持有第三人亨泰公司15.5%股權自款項付清之日歸原告董優群所有(2017浙0903民初396號)。雙方不服,均提出上訴,2018年4月28日,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周志龍的上訴。
李國豪向記者透露,他們當初去找王德渺詢問,王德渺稱其代持的亨泰公司17.5%股份還在自己手上,直至法院判決周志龍持有亨泰公司15.5%股權歸董優群所有時,王德渺才如夢初醒,認為自己被董優群、勵海能、江永漢三人“做局”。
“在發現董優群夫婦搞套路后,董優群與周志龍的官司剛開庭,我們實際出資人曾去法院旁聽靜坐,還寫信給法官說明情況要求查清事實真相,但都無濟于事,一、二審法官都幫董優群一方,我們提出任何正當理由都不采納。”李國豪說,2016年3月24日,董優群早就去工商部門變更登記股東在其名下,但直到2016年4月30日才與王德渺補簽其股權由董優群代持的《協議書》,“董優群的行為明顯涉嫌詐騙”。
“合營協議書的內容被董優群故意歪曲理解。”王德渺稱,在未付清競拍燕子山礦石采礦權費用即2016年3月15日前,40名實際出資人在亨泰公司采石場項目共投入6500萬元前期開發項目費用,不管是董優群還是其他人參股合作,公司對價都應按照6500萬元的基價進行分配和計算。
“就按對賭協議的價格計算,我與王德渺持股33%的股金是2500萬元,李永波兩人持股67%的股金因對賭受損1900萬元即計算出1683萬元(總股金3645萬元),加上1200萬元的礦山審批手續前期費用,事實上前期投資共有6500萬元。若董優群夫婦與我們合作經營,按照其持股67%計算,她需要先拿出3600萬元給我們原股東用于清償公司此前的債務,然后再按比例出資繳納石礦招標等費用。”周志龍也認為,董優群夫婦在2016年3月15日簽署合營協議后的三天內僅代付了周志峙和李永波1380萬元股權轉讓款,就急不可耐地派人去工商部門代辦了股權變更手續,“這是有備而來”。實際出資人起訴被判輸
周志龍認為,董優群夫婦僅花了1380萬元就等于拿走亨泰公司100%股權,而20名實際出資人從2013年10月開始迄今,前期花費的數千萬元股金被打了“水漂”,血本無歸,“世界上有這等好事都讓董優群一個人占著?”
村民連一分錢的回報都沒有得到,作為八年前登記在原股東周志龍和王德渺名下的實際投資人,只能眼睜睜地看著價值數億元的采石場被董優群利用法院的勝訴判決拿走。對此,李國豪、章舟群、江紅亞等實際出資人卻敢怒不敢言。
2019年1月14日,普陀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江紅亞(出資70萬元)、章周舟群(出資70萬元)對周志龍、江永漢、董優群以及原告李國豪(出資50萬元)、胡家豪(出資370萬元)對董優群、王德渺、江永漢提起的“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件。
四名原告認為,周志龍、王德渺在2016年3月15日與董優群、勵海能、江永漢涉嫌惡意串通、故意合謀,僅簽訂了一份《合營協議書》(注:判決書寫成“股權轉讓協議”),
在簽訂協議第九天就去工商部門將亨泰公司的股權私自變更登記在董優群夫婦、江永漢名下,而被告周志龍、王德渺也承認其配合董優群、江永漢而在后面補簽了相關書面協議,其行為形同“偷竊”,因此要求法院判令其轉讓行為無效。
2020年1月14日,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2019浙0903民初197),駁回了原告李國豪等四人的訴訟請求。
該法院判決書認定,李國豪等四人以實際出資人提起訴訟的原告主體適格,但是被告王德渺、周志龍作為工依法登記的顯名股東,與董優群、江永漢交易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沒有惡意串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董優群受讓周志龍(15.5%)、王德渺(17.5)持有亨泰公司股權行為無效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李國豪等四人不服,上訴至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7月10日,該院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隨后又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后也被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天眼查資料顯示,2019年3月27日,亨泰公司注冊資本由1000萬元變更為1億元,2021年10月28日,法定的代表人由董優群變更為孫挺。同時,董優群還是上市公司上海豐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ST豐華 600615)的十大股東之一,持股1.94%。對于事情的進展,尚法新聞將繼續予以關注。(記者 楊軒)
來源:尚法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