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黃岡市應急管理部門聚焦精準執法,牢牢抓住“關鍵少數”,集中向社會公布一批安全生產領域“一案雙罰”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兩家在安全生產方面有多項違法行為的石材加工企業。
5月5日,黃岡市應急管理局對轄區某石材加工企業進行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主要負責人余某某對安全生產法定職責不清,未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同時發現該企業特種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小切車間手磨機皮帶輪傳動部位未設置防護罩和中切車間安全通道違規存放煤氣瓶,且未設置防傾倒措施。
根據掌握情況,執法人員對該企業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主要負責人余某某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小切車間手磨機皮帶輪傳動部位未設置防護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中切車間安全通道違規存放煤氣瓶,且未設置防傾倒措施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
針對該企業的多種違法行為,黃岡市應急管理局分別裁量,合并處罰,作出警告并處人民幣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天,對轄區某石材有限公司進行專項執法檢查時,黃岡市應急管理局發現該企業主要負責人黃某對安全生產法定職責不清,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同時還發現該企業存在污水池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大切機皮帶輪無防護罩和新入職員工安全培訓學時不足24學時。
經立案調查,該企業主要負責人黃某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企業污水池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大切機皮帶輪無防護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新入職員工安全培訓學時不足24學時,違反了《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
黃岡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黃某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的違法行為,作出處人民幣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合并處罰,作出處人民幣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