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日,新《環保法》實施后全國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在南平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南平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謝某、倪某、鄭某、李某行為具有共同過錯,構成共同侵權,判令四被告在5個月內恢復被破壞的28.33畝林地,在該林地上補種、培育、管護三年,并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127萬元;如不能在5個月內恢復,則另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110.19萬元。
南平中院審理查明,2008年7月底,在未經采礦權審批主管機關審批情況下,謝某、倪某、鄭某從李某手中購得南平市延平區葫蘆山砂基洋恒興石材廠礦山的采礦權。該礦采礦許可期限至2008年8月止。隨后,李某等在未辦理采礦許可延期手續和未取得占用林地許可證情況下,開采礦石并擴大塘口,將棄土和廢石向山下傾倒,造成28.33畝林地植被受嚴重破壞。
2014年,謝某、倪某、鄭某等三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今年1月1日,非營利性民間環保組織——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福建省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依據當日開始施行的新《環保法》,向南平中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南平中院受理后,于5月15日、6月5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
“我們力求通過個案參考以及案件本身的影響力,來推動整個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這一案無論勝訴與否,都具有顯著的標桿意義。”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主任林英表示,對一審結果比較滿意。
被告方表示將上訴。
本案中原告主體資格問題,是爭議焦點之一。最終法院認定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綠家園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作為公益訴訟原告的主體適格。“作為首案,這一認定對今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具有借鑒意義。”南平中院副院長林東波說。
林東波介紹,本案引入專家輔助人制度,依原告申請通知專家輔助人出庭就評估意見和專業問題提出意見,經質證后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本案還首次判決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此外,南平市國土資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區林業局雖然對環境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但作為行政執法部門,其與本案處理結果沒有民事法律利害關系,不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第三人承擔責任。
“這也明確了行政執法機構不承擔公益訴訟民事責任。”林東波表示。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生態庭庭長祝昌霖認同林東波的觀點。“我們審判的公益訴訟案應當具有導向性作用。南平這一案件在之后的司法實踐中有一定的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