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起,龍口市某村的于某在該鎮經營一家石材廠。2011年4月至2015年5月,于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將其租用的村集體土地,擅自改變原有農用地用途,用于堆放石材。2015年7月16日,經煙臺國土資源局鑒定:于某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為15.95畝、耕地0.42畝,合計16.37畝,目前情況無法耕種,屬于耕地嚴重破壞。
在辦案過程中,承辦檢察官了解到,該村因填海修了一條專用道,導致周邊的村民不便耕種,而于某所租用的農用地,均是大陳家村的十幾戶村民主動上門協商,又經過村委牽頭,才將該片土地租給了于某。于某承包后,就將該片土地回收利用,作為自己石材廠的原料儲備基地。本案受理后,辦案檢察官經過勘查現場,認為如果只是將案件訴之于法院,最終是一紙判決,被占用的土地仍然荒廢,執法的社會效果無從體現。如何在打擊犯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督促土地復墾利用,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辦案檢察官通過向國土資源局咨詢,得知被毀的土地具備復墾條件,但當事人卻抱有寧可多交罰金也不愿復墾的心態。辦案檢察官多次走訪,先讓于某了解到農用地屬集體所有,未經國家管理機關和政府批準,不得擅自占用,也不得改作他用,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告知于某,積極的認罪悔罪將要作為案件處理輕重的一個重要因素來考量,而是否積極復墾土地、土地復墾情況是否達到耕種條件則是考量嫌疑人是否真心悔罪的重要依據。在辦案檢察官的督促協調下,于某自愿將所占土地全部清出,并積極復墾。期間,辦案檢察官協同公安、國土資源局多次到現場查看并督促復墾。2016年6月2日,經龍口市國土資源局現場勘查,非法占用的土地已全部復墾完畢,且復耕土地已達到耕種條件。
鑒于于某實施的非法占用農用地行為,情節輕微,且案發后積極復墾的情況,龍口市檢察院于2016年7月7日,對本案做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并于當日邀請辦案機關和村委公開對于某作出不起訴宣告。該案審結后,龍口市檢察院受理的另外兩起非法占用農用地的犯罪嫌疑人紛紛積極復墾,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近日,于某為公訴科干警送來一副繡有“公正執法,一心為民”的錦旗,感謝檢察機關的寬大處理,表示自己的石材廠一定會合規合法經營,繼續為龍口鄉村經濟建設出一份力,做一名知法懂法的合格鄉村企業家。
原標題:租來村土地用來堆放石材 國土資源局:破壞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