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是一種完全由民間資本發起創建的新型金融組織,是我國金融體制和組織機構的重要創新,它對拓展民間投資范圍,拓寬融資渠道,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解決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到2011年末,黑龍江省批準籌建小額貸款公司327家,注冊資本96.6億元,其中已開業小額貸款公司268家,注冊資本74億元。小額貸款公司覆蓋了全省13個市(地)和75%以上的縣(市),已經成為全省“三農”、微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創業者等“草根經濟”融資的新興渠道。小額貸款公司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不但有效緩解了農戶和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制約的矛盾,還解決了用土地集體所有權和房屋抵押得到貸款這一難題,同時,也為民營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提供了渠道,彌補正規金融機構的融資不足,有利于優化金融資源配置,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加強對“三農”、微小企業的小額融資服務,促進了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
小額貸款公司在成長的過程中,自身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一是小額貸款公司面臨的資金不足。自有資本金是小額貸款公司目前展貸款業務的主要資金來源,由于股東人數以及自有資金等的限制,制約了資本金的大規模擴張,無法滿足更多客戶的貸款需求。二是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定性模糊,監管虛置。根據銀監會發布的《小額貸款公司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在法律上只是有限公司,但它又是經營特殊產品的公司,在現行的《公司法》中,沒有對涉及貸款類業務的公司規定。而小額貸款公司沒有金融許可證,銀監會不能將其納入監管體系。監管主體不能明確,容易形成多頭監管以至于無人監管的狀態。三是小額貸款公司經營風險較大。小額貸款公司信貸支持的主要對象是信用等級較低、在金融機構貸不到款或達不到金融機構抵押條件的中小企業和農民,在缺乏有效抵、質押物并且在農村保險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小額貸款公司信貸資產面臨較大的風險。
為確保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更大限度的發揮正規金融機構融資不足的作用,并創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提出以下政策建議:一是要有正規的財務管理制度與業務操行規則,在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突破單一股東最高持股比例不能超過10%的規定,單一股東最高持股比例可達到40%,實現了股權的相對集中,調動了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在行業財務管理上應制定完善的《小額貸款公司執行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為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提供依據。為增強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能力,將那些了解小額貸款公司政策的“合格投資者”引入到小額貸款公司行業中,起到補充和增強后勁的作用。二是在監管方面要注重加強資產的風險防控和監督工作,對其應減少行政干預,主要利用市場化手段進行行為約束,監管重點在于防范非法集資、高利貸、暴力催債等引發社會風險行為的發生。在監管工作的模式創新上,應采取“多位一體”的立體化監管模式,即政府主管部門監管、行業自律、合作銀行協助監管、引入中介機構監管、社會監督、信息化監管等。三是在經營模式方面要進行多種有益的嘗試與探索,應引導小額貸款公司根據自身的經營特點,降低運營成本,增加經營效益。經營模式包括街區模式、供應鏈模式、商貿模式、農業模式、商會模式等。四是在政策方面要給予優惠的財政與政策扶持。國家應通過制定《放貸人條例》或修改《貸款通則》的方式,盡快給予小額貸款公司金融機構地位,可將其定性為非吸收存款類或非公眾金融機構。應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向銀行融資的比例限制,銀行機構可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狀況將貸款比例提高至200%。國家應給予小額貸款公司比照涉農金融機構的稅費優惠政策。五是應加大對社會上以貸款公司、房地產經紀公司、寄賣行、典當行等名義從事非法集融資活動的非法機構的整治處置力度,為小額貸款公司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到2011年末,黑龍江省批準籌建小額貸款公司327家,注冊資本96.6億元,其中已開業小額貸款公司268家,注冊資本74億元。小額貸款公司覆蓋了全省13個市(地)和75%以上的縣(市),已經成為全省“三農”、微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創業者等“草根經濟”融資的新興渠道。小額貸款公司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不但有效緩解了農戶和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制約的矛盾,還解決了用土地集體所有權和房屋抵押得到貸款這一難題,同時,也為民營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提供了渠道,彌補正規金融機構的融資不足,有利于優化金融資源配置,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加強對“三農”、微小企業的小額融資服務,促進了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
小額貸款公司在成長的過程中,自身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一是小額貸款公司面臨的資金不足。自有資本金是小額貸款公司目前展貸款業務的主要資金來源,由于股東人數以及自有資金等的限制,制約了資本金的大規模擴張,無法滿足更多客戶的貸款需求。二是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定性模糊,監管虛置。根據銀監會發布的《小額貸款公司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在法律上只是有限公司,但它又是經營特殊產品的公司,在現行的《公司法》中,沒有對涉及貸款類業務的公司規定。而小額貸款公司沒有金融許可證,銀監會不能將其納入監管體系。監管主體不能明確,容易形成多頭監管以至于無人監管的狀態。三是小額貸款公司經營風險較大。小額貸款公司信貸支持的主要對象是信用等級較低、在金融機構貸不到款或達不到金融機構抵押條件的中小企業和農民,在缺乏有效抵、質押物并且在農村保險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小額貸款公司信貸資產面臨較大的風險。
為確保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更大限度的發揮正規金融機構融資不足的作用,并創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提出以下政策建議:一是要有正規的財務管理制度與業務操行規則,在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突破單一股東最高持股比例不能超過10%的規定,單一股東最高持股比例可達到40%,實現了股權的相對集中,調動了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在行業財務管理上應制定完善的《小額貸款公司執行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為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管理提供依據。為增強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能力,將那些了解小額貸款公司政策的“合格投資者”引入到小額貸款公司行業中,起到補充和增強后勁的作用。二是在監管方面要注重加強資產的風險防控和監督工作,對其應減少行政干預,主要利用市場化手段進行行為約束,監管重點在于防范非法集資、高利貸、暴力催債等引發社會風險行為的發生。在監管工作的模式創新上,應采取“多位一體”的立體化監管模式,即政府主管部門監管、行業自律、合作銀行協助監管、引入中介機構監管、社會監督、信息化監管等。三是在經營模式方面要進行多種有益的嘗試與探索,應引導小額貸款公司根據自身的經營特點,降低運營成本,增加經營效益。經營模式包括街區模式、供應鏈模式、商貿模式、農業模式、商會模式等。四是在政策方面要給予優惠的財政與政策扶持。國家應通過制定《放貸人條例》或修改《貸款通則》的方式,盡快給予小額貸款公司金融機構地位,可將其定性為非吸收存款類或非公眾金融機構。應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向銀行融資的比例限制,銀行機構可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狀況將貸款比例提高至200%。國家應給予小額貸款公司比照涉農金融機構的稅費優惠政策。五是應加大對社會上以貸款公司、房地產經紀公司、寄賣行、典當行等名義從事非法集融資活動的非法機構的整治處置力度,為小額貸款公司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