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落實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發展綠色礦業建設綠色礦山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0〕119號)的規定,加強石材行業礦山監督管理,積極落實綠色礦山建設活動。
1、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文件齊全,規范管理
(1)合法經營,證照齊全
嚴格遵守《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合法經營,證照齊全,遵紀守法。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安全資格證、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繳存證明、礦業權有償處置相關證明等。
(2)礦山基礎技術文件
包括《地質勘探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礦山土地復墾方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水土保持及修復方案》、《總體規劃和礦山設計》、《安全評價報告》等。
(3)礦山管理規范
制度健全,措施得當。
礦山管理制度健全,包括生產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制度、質量管理制度、安全與環保管理制度、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及綜合管理制度等。礦山開采年度計劃及生產技術資料統計
推行企業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產品質量管理體系(QHSE)認證工作,實現礦山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2、礦區環境規范整潔
(1)礦區規劃建設布局合理、廠貌整潔,標識、標牌等規范統一、清晰美觀,礦區生產生活運行有序、管理規范。
(2)礦山開發科學合理,荒料、廢石的生產、運輸、堆存規范有序,廢石、廢水、噪聲和粉塵達標處置。
(3)因地制宜、修復改善礦區環境,礦區綠化覆蓋率達到可綠化面積的100%,基本實現礦區環境天藍、地綠、水凈。
3、礦山生產
(1)提高生產技術、工藝、裝備的現代化水平。
(2)生產管理信息化,應采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控制技術、智能技術,實現礦山企業經營、生產決策、安全生產管理和設備控制的信息化。
(3)嚴格按照礦山開采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作業;
(4)開采方式、開采方法得當;開采工藝先進;開采設備及輔助設施的選用符合節能減排的要求;
石材礦山開采應采用自上而下順序、臺階式開采方法,并應遵循“采剝并舉,剝離先行”的原則。
石材礦山開采宜采用機械鋸切法。如使用爆破方式時,應采用控制爆破方法。
(5)安全生產、措施得當
最終邊坡角穩定、最終邊坡面上應有安全平臺、清掃平臺和運輸平臺,其寬度符合要求;
最終臺階的高度(階段高度)不應大于20m;
采用公路汽車開拓運輸的露天采場最小底寬不應小于40m,采用起重機開拓時的最小底寬不應小于20m。
礦山應設置排土場,且符合相關設計規范要求
4、綜合利用節能減排
(1)依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相關文件,科學生產,對于不同品種的石材礦山,選擇合理的綜合利用方案。實現資源分級利用、優質優用、綜合利用。
(2)采用科學的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提高礦山開采的荒料率,對于花崗石礦山,荒料率達到40%以上,石灰石、大理石礦山荒料率達到20%以上。
(3)采用無廢或少廢工藝,礦山廢水重復利用率達到90%以上或實現零排放,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國內同類礦山先進水平。(石材礦山廢石的綜合利用率 90 %)。
(4)應建立生產全過程能耗核算體系,控制并減少單位產品能耗、物耗、水耗。
5、礦區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
(1)應按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產,確保礦區環境得到及時治理和恢復。
(2)應采用灑水、濕式鑿巖、濕式鋸切開采設備等措施,處置開采、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和遺撒,減少礦區粉塵排放。對鑿巖、切割、空壓等設備,通過消聲、減振、隔振等措施進行噪聲處理。
(3)應有符合安全、環保、監測等規定的廢棄物處置方法,廢棄物不得擴散到礦區范圍外造成環境污染,固體廢棄物無害化處置率應達到100%。
(4)循環利用冷卻水,確保循環利用率達到90%以上,沉淀鋸泥即時清理,并運至排土場;生活廢水達標處置,充分用于場區綠化等。
(5)切實做到邊開采、邊治理,修復、改善、美化采區地表景觀。
6、樹立良好礦山企業形象
(1)創建特色鮮明的企業文化,培育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新發展理念和行業特色的企業文化。
(2)應構建企業誠信體系,生產經營活動、履行社會責任,堅持誠實守信,及時公告相關信息。
(3)履行社會責任,堅持地企共建、利益共享、共同發展的辦礦理念,健全礦、地磋商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礦區群眾的教育、就業、交通、生活、環保等支持力度,改善生活質量,促進社區、礦區和諧,實現辦礦一處,造福一方。
(4)加強對職工和群眾人文關懷,企業職工滿意度和礦區群眾滿意度不低于70%,及時妥善處理好各種利益糾紛,不得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