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普蘭店區礦山企業、石材加工企業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
自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進駐遼寧以來,我區礦山開采和生產經營過程中“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無組織排放、植被破壞等礦區周圍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投訴較多。為了從根本上解決此類問題,按照區委、區政府的要求,結合我區礦山企業、石材加工企業實際情況,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行動,特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為目標,以礦山開采、石材加工企業為重點,采取綜合治理等辦法,對一些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的礦山企業、石材加工企業開展整頓和實施關閉。
(二)工作原則
1.堅持依法行政。在綜合整治專項行動中,堅持依法行政,切實貫徹落實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水利、安全、電力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依法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
2.堅持綜合治理。對一些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的礦山、石材加工企業進行整治關閉是一項綜合性工作,各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責,密切配合,進行綜合整治。
3.堅持行政性整治關閉與市場淘汰相結合。綜合整治關閉工作由政府領導,在進行行政性綜合整治關閉的同時,還要運用市場機制使一些生存困難的礦山、石材加工企業逐步退出。
二、工作目標
(一)從現在起到2017年底,對全區礦山企業、石材加工企業實行拉網式整治,對行政審批手續不齊全、生態環境破壞嚴重、污染嚴重的礦山企業、石材加工企業,一律停止生產,列入整治和關閉范圍。
(二)從2018年起,對經6個月整改仍對生態環境破壞嚴重、污染嚴重、行政審批手續無法進行補辦補齊的礦山企業、石材加工企業,列入關閉名單。
(三)通過2—3年的努力,使全區破壞生態環境嚴重、污染嚴重、行政審批手續不齊的礦山企業、石材加工企業基本予以關閉。
三、職責分工
(一)區國土分局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管理法》等負責核實礦山企業采礦許可手續,對采礦許可審批缺失、未能按時進行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的礦山企業責令停產,明確治理整頓措施并監督落實;對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仍不達標的,進行依規處理。核實石材加工企業用地審批手續;對違法用地的石材加工企業,依規查處。
(二)區環保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負責核實礦山企業、石材加工企業環保審批手續;確定位于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礦山企業名單;對礦山企業、石材加工企業“粉塵、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無組織排放提出整頓措施并監督落實;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達標的,依規處理;對需整治的礦山企業、石材加工企業責令停產。
(三)區林水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根據礦山管理部門提供的企業名單,負責核實礦山企業使用林地審批手續;確定位于生態公益林區內礦山企業名單。對未辦理使用林地審批手續而擅自開采的礦山企業或個人責令停產、整改。對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仍不達標的,依規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負責確定位于非飲用水大中型水庫庫區管理范圍內的礦山企業、石材加工企業名單;對不符合水土保持的礦山企業、石材加工企業責令停產并進行整治;對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仍不達標的,依規處理。
(四)區安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負責核實礦山企業、石材加工企業的安監審批手續;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礦山企業、石材加工企業責令停產并強化整治;對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仍不達標的,依規處理。
(五)區公安分局要依據職責對治理整治工作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等違法行為,依規處理;嚴把爆破物品供應審批關。
(六)區供電公司嚴把電力供應關,對需停產整頓的礦山企業、石材加工廠配合區政府暫停生產用電。
(七)屬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密切配合各有關部門的工作,并結合當地的情況及自身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四、工作機構
為了切實做好礦山企業、石材加工企業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行動,區委、區政府責成由區國土分局牽頭,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共同參與。專項行動辦公室設在區國土分局。
五、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礦山企業、石材加工企業環境綜合整治是一項綜合性工作,各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形成聯動工作機制。
(二)認真履職。各職責部門要認真對照自身法定職責,照單認領,拿出整改方案上報區政府。做到查找問題到位,整治措施到位,整改標準到位,保證專項行動取得預期成效。
(三)今年年底前,各職能部門要將專項行動的開展情況、取得的成果、提出關閉的企業名單于12月20日前一并上報區國土分局,由區國土分局匯總上報區政府,由區政府研究決定關閉企業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