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政府關于整治非法違法
采礦及生產加工行為的通告
為加強全區礦產資源管理,規范采礦用地和采礦行為,進一步保護國土資源和生態環境,維護經濟秩序,保障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我區實際,經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現就在全區范圍內整治非法違法采礦及生產加工行為通告如下:
一、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任何形式的非法采礦活動和破壞性采礦活動,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收購、貯存、買賣、運輸、使用非法開采的礦產資源。
二、國家對礦產資源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凡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進行非法采礦的單位、個人或其它組織,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必須立即停止非法開采及非法生產加工礦產資源行為,同時拆除在非法采礦及非法生產加工區域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開采,加工設備。
三、對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拒不停止非法開采及生產加工礦產資源行為的,由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從嚴查處,依法沒收采出(或加工)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依法查封、扣押、沒收其專門用于開采、加工的工具、設備等財物,并處罰款;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重點整治對象有兩類,分別為:非法違法開采頁巖、片石、建筑用砂巖和非法占地挖山、挖土、洗沙的企業及個人及非法生產加工的磚瓦窯、滑石窯、石灰窯、攪拌站、石材加工場。
五、凡查實國家公職人員或村(居)干部參與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活動的,將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追究其紀律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對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毆打國家工作人員、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結伙斗毆、尋釁滋事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七、相關職能部門要各負其責,整體聯動,形成工作合力,保證此次整治工作的順利進行。
八、加強曝光力度,由宣傳部門對非法違法采礦行為進行專題報道,發動群眾,加強輿論監督。
特此通告
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政府
2018 年 1 月 10 日
2018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