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國土廳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停止收繳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通知》,正式清退廣西境內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在2019年6月30日前,請各位已繳納保證金的礦老板務必前去辦理,否則逾期不退。

早在2017年11月17日,原國土資源部聯合財政部等6部門,就已發布《關于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指導意見》(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明確指示取消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礦山企業不再新設保證金專戶繳存保證金,取而代之的是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該基金就是礦山企業按照滿足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資金需求的原則,根據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預計棄置費用,計入相關資產的入賬成本,在預計開采年限內按照產量比例等方法攤銷,并計入生產成本,在所得稅前列支。同時,礦山企業需在其銀行賬戶中設立基金賬戶,單獨反映基金的提取情況。
基金由企業自主使用,根據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經費預算、工程實施計劃、進度安排等,專項用于因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造成的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地下含水層破壞、地表植被損毀預防和修復治理等方面。

也就是說,礦老板可以把原來一次新繳納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取出,依據礦山修復情況,分批申請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礦老板的資金壓力。
那么廣西境內的礦老板具體應該怎么做,才能拿到這筆錢呢?
一、保證金清退范圍
廣西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礦山企業2009年以來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財政廳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09〕24號、桂國土資發〔2013〕71號)要求繳納的保證金。
二、清退部門及職責
自然資源部(原國土資源部)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核發采礦權許可證的礦山企業保證金清退返還工作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財政廳和環境保護廳負責;設區市和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采礦權許可證的,保證金清退返還工作由所在市和縣(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負責;其中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保證金清退審查驗收等日常工作,市、縣財政部門負責保證金的本息核計退還工作,環境保護部門參與現場驗收等工作。
各級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高度重視保證金清退工作,確保數字準確、退還及時,同時,還應加強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的監督檢查。保證金取消和退還后,采礦權人仍然是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監測的責任主體。
三、設立基金賬戶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的礦山,由采礦權人通過建立基金的方式,籌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資金。同時,礦山企業需在銀行賬戶中設立基金賬戶,單獨反應基金的提取情況。
采礦許可證已到期且不再延續的礦山不用設立基金賬戶,采礦許可證已到期指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0日內采礦許可證批準的有效期到期日期為截止日期(下同)。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基金的設立、計提、使用按自治區相關部門今后出臺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基金管理辦法執行。現階段基金的規模標準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中估算動態投資與階段時間一致。
四、分類處置清退保證金
(一)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的礦山,由采礦權人向核發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返還保證金書面申請,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采礦權人申請進行審核通過后,一次性將已繳納的保證金本息退還至礦山企業設立的基金賬戶。如企業或經過相關合法手續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已用于該企業造成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治理的支出,則退還已繳納保證金的剩余部分。
(二)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政策性關閉的礦山,如因環境保護、國家建設、供給側改革等需要由政府部門提出關閉但采礦許可證未到期的礦山,采礦權人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0日內已按關閉標準(方案)關閉到位的,由采礦權人向核發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返還保證金書面申請,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通過后,保證金本息一次性全部退還至礦山企業賬戶;未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0日內關閉到位且在通知整改的期限仍未履行義務的,保證金本息不予退還,相關部門保留追索其責任的權力。該部分保證金本息繳入同級財政,財政部門根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繳存財政審核表》(附件4)確認繳存金額,統籌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三)采礦許可證已過期且礦山已停產,但申請采礦權的法人仍存在的,由負責繳存保證金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媒體上發出責令治理恢復義務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的公告,采礦權的法人應于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反饋是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如書面承諾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的,需在1年內履行完成恢復治理義務,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通過后,保證金本息一次性全部退還至責任主體賬戶;如未在規定時限內做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書面承諾或做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書面承諾但未在1年內履行完成恢復治理義務或恢復治理未通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驗收的,保證金本息不予退還。該部分保證金本息繳入同級財政,財政部門根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繳存財政審核表》(附件4)確認繳存金額,統籌用于當地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四)采礦許可證已過期且責任主體已滅失的礦山,負責征繳保證金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通過工商信息系統查詢、發函、電話詢問、媒體公告等方式對責任主體滅失情況進行確認后,保證金本息繳入同級財政,財政部門根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繳存財政審核表》(附件4)確認繳存金額,統籌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五)采礦許可證過期,但在規定時限內正依法辦理延續審批流程的礦山,待采礦許可證延續與否確定后,按第一類或第三類處置。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來源:礦業匯

早在2017年11月17日,原國土資源部聯合財政部等6部門,就已發布《關于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指導意見》(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明確指示取消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礦山企業不再新設保證金專戶繳存保證金,取而代之的是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該基金就是礦山企業按照滿足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資金需求的原則,根據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預計棄置費用,計入相關資產的入賬成本,在預計開采年限內按照產量比例等方法攤銷,并計入生產成本,在所得稅前列支。同時,礦山企業需在其銀行賬戶中設立基金賬戶,單獨反映基金的提取情況。
基金由企業自主使用,根據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經費預算、工程實施計劃、進度安排等,專項用于因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造成的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地下含水層破壞、地表植被損毀預防和修復治理等方面。

也就是說,礦老板可以把原來一次新繳納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取出,依據礦山修復情況,分批申請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礦老板的資金壓力。
那么廣西境內的礦老板具體應該怎么做,才能拿到這筆錢呢?
一、保證金清退范圍
廣西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礦山企業2009年以來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財政廳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09〕24號、桂國土資發〔2013〕71號)要求繳納的保證金。
二、清退部門及職責
自然資源部(原國土資源部)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核發采礦權許可證的礦山企業保證金清退返還工作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財政廳和環境保護廳負責;設區市和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采礦權許可證的,保證金清退返還工作由所在市和縣(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負責;其中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保證金清退審查驗收等日常工作,市、縣財政部門負責保證金的本息核計退還工作,環境保護部門參與現場驗收等工作。
各級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高度重視保證金清退工作,確保數字準確、退還及時,同時,還應加強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的監督檢查。保證金取消和退還后,采礦權人仍然是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監測的責任主體。
三、設立基金賬戶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的礦山,由采礦權人通過建立基金的方式,籌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資金。同時,礦山企業需在銀行賬戶中設立基金賬戶,單獨反應基金的提取情況。
采礦許可證已到期且不再延續的礦山不用設立基金賬戶,采礦許可證已到期指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0日內采礦許可證批準的有效期到期日期為截止日期(下同)。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基金的設立、計提、使用按自治區相關部門今后出臺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基金管理辦法執行。現階段基金的規模標準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中估算動態投資與階段時間一致。
四、分類處置清退保證金
(一)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的礦山,由采礦權人向核發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返還保證金書面申請,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采礦權人申請進行審核通過后,一次性將已繳納的保證金本息退還至礦山企業設立的基金賬戶。如企業或經過相關合法手續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已用于該企業造成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治理的支出,則退還已繳納保證金的剩余部分。
(二)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政策性關閉的礦山,如因環境保護、國家建設、供給側改革等需要由政府部門提出關閉但采礦許可證未到期的礦山,采礦權人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0日內已按關閉標準(方案)關閉到位的,由采礦權人向核發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返還保證金書面申請,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通過后,保證金本息一次性全部退還至礦山企業賬戶;未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0日內關閉到位且在通知整改的期限仍未履行義務的,保證金本息不予退還,相關部門保留追索其責任的權力。該部分保證金本息繳入同級財政,財政部門根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繳存財政審核表》(附件4)確認繳存金額,統籌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三)采礦許可證已過期且礦山已停產,但申請采礦權的法人仍存在的,由負責繳存保證金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媒體上發出責令治理恢復義務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的公告,采礦權的法人應于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反饋是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如書面承諾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的,需在1年內履行完成恢復治理義務,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通過后,保證金本息一次性全部退還至責任主體賬戶;如未在規定時限內做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書面承諾或做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書面承諾但未在1年內履行完成恢復治理義務或恢復治理未通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驗收的,保證金本息不予退還。該部分保證金本息繳入同級財政,財政部門根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繳存財政審核表》(附件4)確認繳存金額,統籌用于當地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四)采礦許可證已過期且責任主體已滅失的礦山,負責征繳保證金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通過工商信息系統查詢、發函、電話詢問、媒體公告等方式對責任主體滅失情況進行確認后,保證金本息繳入同級財政,財政部門根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繳存財政審核表》(附件4)確認繳存金額,統籌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五)采礦許可證過期,但在規定時限內正依法辦理延續審批流程的礦山,待采礦許可證延續與否確定后,按第一類或第三類處置。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來源:礦業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