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印發《廣東省2020年礦山石場治理復綠實施方案》,全年共需完成礦山石場治理復綠660公頃,且需在年底前完成竣工驗收。
目標任務
需要進行治理復綠的礦山石場:
1.存在安全隱患、存有廢棄礦井和采空區的礦山石場;
2.容易引發地質災害的礦山石場;
3.已納入財政資金支持治理復綠的礦山石場;
4.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國有林場等區域內政策性關閉的礦山石場;
5.“三區兩線”附近的礦山石場;
6.歷史遺留礦山石場;
7.按照《礦山地質生態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或簽訂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合同書》開展治理復綠的生產礦山。
治理責任主體
1.歷史遺留及政策性關閉的礦山石場(以下簡稱I類礦山石場)的治理復綠,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負責;
2.采礦權已經滅失但能認定治理復綠義務人的礦山石場(以下簡稱II類礦山石場)的治理復綠,由治理復綠義務人負責;
3.其他生產礦山(以下簡稱III類礦山石場)的治理復綠,由礦山企業負責。
工作原則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亂采濫挖的違法露天礦山,依法予以關閉;對污染治理不規范的露天礦山,依法責令停產整治,經相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對拒不停產或擅自恢復生產的依法關閉;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要加強治理復綠。
以關閉的礦山石場為重點,兼顧生產礦山。因地制宜、優先治理城市近郊、村鎮周邊人口密集以及“三區兩線”附近的礦山石場,實現資源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多贏。
統籌礦山土地綜合修復利用,結合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占補平衡指標調劑等政策措施,探索多元化生態修復治理模式。
充分發揮市縣政府的主導作用,統籌協調相關部門,堅持“誰破壞、誰治理”“誰修復、誰受益”原則,通過政策激勵,吸引各方投入,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進礦山石場治理復綠。
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部門要于每月前3個工作日內將工作進度報表報送省自然資源廳,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于2020年12月15日前將本地區工作情況報送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應急管理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