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十七部門印發《關于印發福建省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以進一步優化砂石產銷布局,穩定砂石供應,大力發展和推廣應用機制砂石,鼓勵將建筑垃圾、尾礦和廢石等大宗固體廢物作為機制砂石原料來源,對綜合利用廢石、礦渣和尾礦等砂石資源的,不需辦理采礦許可證,由屬地政府對砂石資源進行公開有償化處置。
據中國砂石協會了解,為落實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部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等相關文件精神,報經自然資源部礦權司審核同意,2021年1月,福建省發布《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文件規定:已設采礦權人在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礦資源和采礦廢石,無需另行辦理采礦登記。形成尾礦資源和采礦廢石的采礦權已經滅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經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有償處置后可利用其尾礦資源和采礦廢石。對于已取得立項批準文件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批準用地紅線范圍內,因施工需要在建設工期內開采砂石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應牽頭制定剩余砂石處置方案,并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復后實施,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有償處置。
關于尾礦、廢石制備機制砂石方面——2019年12月24日,自然資源部發布《自然資源部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明確:對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歷史遺留露天開采類礦山的修復,因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修復工程新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可以無償用于本修復工程;確有剩余的,可對外進行銷售,由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銷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區生態修復,涉及社會投資主體承擔修復工程的,應保障其合理收益。
《福建省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實施方案》、《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和《自然資源部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等文件精神一脈相承,對福建省、乃至全國制定相關企業利用廢石、礦渣和尾礦生產機制落實砂石的規范文件,都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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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先立后破、統籌兼顧、疏堵結合,堅持“開前門”和“堵后門”并重,綜合施策、多措并舉,進一步優化我省砂石產銷布局,穩定砂石供應,保持價格總體平穩,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門《關于印發<關于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20〕47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實施方案。
一、推動機制砂石產業高質量發展
(一)大力發展和推廣應用機制砂石。統籌考慮各類砂石資源整體發展趨勢,加強砂石資源開發整合,逐步過渡到依靠機制砂石滿足建設需要為主,在規劃布局、工藝裝備、產品質量、污染防治、綜合利用、安全生產等方面加強聯動,加快推動機制砂石產業轉型升級。強化上下游銜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機制砂石產品及應用標準規范體系,不斷提高優質和專用產品應用比例。[責任單位: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工信廳、發改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應急廳、市場監管局,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
(二)優化機制砂石開發布局。按照保障發展需求、合理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原則,在編制《全省礦產資源規劃》時對我省機制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進行專項布局;專項布局應根據礦產資源稟賦特征、交通運輸狀況、區域供需平衡等因素,依法依規避讓各類保護區,統籌做好機制砂石礦山選址。結合國土空間規劃,鼓勵在城鎮開發邊界空白區、規劃連片開發區域落位機制砂石礦山,梯次開發,整體推進砂石土資源開采、建設用地整理和鄉村生態保護修復。加強機制砂石礦山和砂石需求量大地區的銜接,在沿海、沿江主要水運交通碼頭周邊布局一批年產300萬立方米以上機制砂石生產基地,加強供應保障。[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住建廳、工信廳、生態環境廳、應急廳、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三)加快采礦權出讓進度。優化采礦權出讓流程,做好與用林、用地等審批事項的銜接,加快出讓工作進度。機制砂石礦山完成地質報告和“三合一”方案評審后,相關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時研究采礦權出讓方案等相關工作,優化審批服務和指導。對列入省重點項目的機制砂生產項目,開辟綠色通道,促進審批提速增效。[責任單位: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自然資源廳、住建廳、生態環境廳]
(四)促進優質產能釋放。加強土地、礦山、物流等要素保障,綜合運用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等手段,引導機制砂石企業聯合重組,促進產業集聚,推動規模化發展、集約化經營。積極引導機制砂石企業優化生產工藝,加強對關鍵生產裝備的技術改造,切實提高生產機械化、自動化水平。支持水泥生產企業、礦山生產企業等開拓機制砂石業務,鼓勵引導機制砂石生產企業與礦山、裝備及水泥、混凝土等企業協同發展,進一步延伸產業鏈。通過關閉一批手續不全、環保不達標、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砂石企業,推動產能結構優化調整。[責任單位: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工信廳、住建廳、發改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市場監管局,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
(五)提高機制砂石行業綠色發展水平。機制砂石建設項目應依法辦理環評手續,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做好廢水、廢氣、廢渣的規范收集、處理處置。機制砂石礦山要依法實施安全設施“三同時”和安全生產許可審批,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實行“綠色開采、綠色生產”,及時做好相應的環境保護和生態修復工作。鼓勵采用污染小、能耗低的生產工藝,切實提升清潔生產水平。[責任單位: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生態環境廳、應急廳、工信廳、自然資源廳、住建廳]
(六)降低運輸成本。倡導綠色環保運輸方式,推進砂石中長距離運輸“公轉水、公轉鐵”,降低公路運輸比重,提升鐵路、水路運輸比重,加快閩江內河航運開發,完善內河水運網絡和港口集疏運體系建設,加強不同運輸方式間的有效銜接。推進鐵路專用線建設,對年運量150萬噸以上的機制砂石企業,應按規定建設鐵路專用線。[責任單位: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交通運輸廳、發改委、自然資源廳、住建廳、工信廳、水利廳,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
二、推進河道采砂管理有序可控
(七)科學規劃河道采砂。貫徹落實《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在保障防洪、生態、通航安全的前提下,按照“采補相對平衡、年度總量控制”原則,科學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充分考慮河砂資源分布情況,合理劃分禁采區和可采區、禁采期和可采期。[責任單位: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水利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福建海事局]
(八)依法合理開采河砂資源。嚴格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嚴格控制采砂年度總量,鼓勵和支持河砂統一開采管理,推進集約化、規模化開采。按照“依法、安全、規范、有序”要求,穩妥推進河道清淤疏浚。[責任單位: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水利廳、交通運輸廳,福建海事局]
三、合理開發利用海砂資源
(九)合理開采海砂資源。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及相關產業政策,有序推進海域砂源勘查開發,開展通航安全專項分析。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保、礦產資源規劃及協調周邊其他海上設施安全和作業活動、通航安全等前提下,科學選址、合理設置海砂規劃開采區塊。全面實施海砂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督促海砂開采主體按照批準的范圍和方式規范、科學開采海砂。有序推進航道疏浚中的海砂綜合利用。[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福建海事局,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十)加強海砂開采作業監管。海砂開采主體取得采礦權、海域使用權后,要依法編制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并通過技術評審,及時辦理水上水下施工許可證,推進海砂項目建設;開采過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和通航安全風險,減少海底泥沙擴散污染和船舶施工帶來的水體污染。屬地政府要及時完成海砂開采區域的海域清理。建立完善海砂開采管理長效機制,加強海砂開采事中事后監管,對違法開采海砂,不按照合同約定的范圍、規模、工藝、用途等開采海砂的,依法嚴肅查處。[責任單位: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福建海事局、福建海警局]
(十一)嚴格規范海砂使用。嚴格控制海砂使用范圍,嚴禁將海砂違規用于建設工程結構用砂。加強工程施工現場和商品混凝土生產用砂來源監管,發現違規使用海砂的要依法依規處理。回填工程用砂量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的港口、碼頭、機場等大型項目,要在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階段明確用砂來源,鼓勵使用海砂回填。[責任單位:省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省鐵路建設發展中心,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十二)建立海砂周轉和市場供給長效機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在“招拍掛”的開采水域附近區域設立合法的海砂轉運集散地,接收手續完備、正規開采的海砂并向外轉運,裝卸作業過程中嚴格落實有關安全管理措施。禁止在海上進行海砂過駁作業,嚴防海上交通事故發生。[責任單位: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自然資源廳、交通運輸廳、福建海事局]
四、積極推進砂源替代利用和進口
(十三)鼓勵砂料資源回收再利用。在符合安全生產、生態環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將建筑垃圾、尾礦和廢石等大宗固體廢物作為機制砂石原料來源,對綜合利用廢石、礦渣和尾礦等砂石資源的,不需辦理采礦許可證,由屬地政府對砂石資源進行公開有償化處置。做好機制砂石次生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化、資源化,鼓勵將產生的石粉、沉淀泥漿等進行綜合利用,嚴禁隨意傾倒、堆存。推動建筑垃圾和一般固體廢物資源化再生利用,鼓勵從建筑垃圾和一般固體廢物中分離、回收砂石料,增加再生砂石供給。[責任單位: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住建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應急廳]
(十四)推動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統籌利用。對經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整體修復區域內按照生態修復方案實施的修復項目,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除項目自用外,多余部分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有償處置后,可依法依規對外銷售。[責任單位: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省自然資源廳、交通運輸廳、住建廳、水利廳、省鐵路建設發展中心,福建海事局]
(十五)擴大外來優質砂源供應。加強砂石進出口管理,嚴格管控砂石出口,合理引導市場主體擴大砂石進口規模。鼓勵支持用砂緊缺地區從省外砂源豐富地區合法合規采購合格砂石,有效拓寬來源。[責任單位:省商務廳、住建廳、工信廳、自然資源廳、水利廳,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五、加強砂石市場綜合治理
(十六)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開采砂石行為。充分發揮“天上看、地上查、網上管”的日常監管作用,建立非法違法砂石工作臺賬。砂石開采(生產)經營、使用、檢測檢驗單位應建立可追溯的臺賬。對無證開采、超越批準礦區范圍開采砂石以及工程項目未經批準擅自出售多余砂石的非法違法采礦行為,實行“零容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加強機制砂石礦山企業開采期間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管理,嚴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將機制砂石行業環境執法檢查納入2020年“清水藍天”環保專項執法范圍,從嚴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責任單位: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自然資源廳、公安廳、生態環境廳、應急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
(十七)加大河道非法采砂綜合整治力度。加強河道采砂監管,及早發現問題隱患,完善管理制度規范。強化采砂管理“四個責任人”落實,加大對重點河段、敏感水域的巡查力度。嚴格落實準運單制度,實現采、運過程銜接監管。持續開展河道采砂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非法采砂。[責任單位: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水利廳、公安廳、自然資源廳、交通運輸廳、福建海事局]
(十八)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盜采海砂行為。綜合運用陸岸巡查、海上巡航和近岸小目標雷達探測等手段,對海砂資源富集區、采運砂船舶等加大執法檢查力度,重點查處違法開采及非法從事海上運輸海砂等違法行為。強化正規采砂施工船舶安全監管,依法查處船舶不適航、船員不適任、配員不足及內河船參與海上施工作業、海上運輸等各類違法行為。加強海上執法部門與港口等部門聯動,嚴查到港卸砂船舶及運砂車輛,堵住非法海砂上岸渠道,依法查處、取締違法違規裝卸海砂的港口碼頭、宕口、自然駁岸等。健全包含海砂砂源證明的運輸“四聯單”機制,加強貨物運單、提單等單證管理及發貨、收貨環節的過程監控,嚴厲打擊海上非法過駁運輸行為。[責任單位: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福建海警局、福建海事局、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公安廳、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
(十九)規范砂石市場秩序。建立砂石溯源制度,砂石開采(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平臺,按照“來源可追蹤、去向可查詢”要求,如實記錄工程用砂生產、銷售等各環節可追溯性數據。生產、使用建設用砂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我省標準。建設用砂生產單位應向經營及使用單位提供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建設用砂使用單位應執行先檢后用,在使用砂料前應進行質量檢測。全面加強砂石質量抽查監管力度,強化對預拌混凝土(砂漿)、預制混凝土構件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對房建市政工程、公路、鐵路、水利等行業在建工程的機制砂石進場質量進行抽查抽測。以投訴舉報為切入點,依法查處砂石行業違法行為,切實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推進砂石行業自律。[責任單位: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住建廳、市場監管局、工信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
(二十)密切執法協作配合。加強部門間、區域間聯合執法,建立健全打擊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聯動機制和涉砂黑惡線索通報機制,及時通報核查結果。推動沿海各設區市、縣(區)人民政府在管轄區域內設置涉案船舶集中停泊點,集約利用公共資源,并加強涉案船舶規范管理。進一步強化行刑銜接,規范移送標準和流程,依法偵辦構成犯罪的非法采砂案件,堅決打擊涉砂領域黑惡勢力,持續保持高壓嚴打態勢。規范涉案砂石價值認定,對價值難以確定的,依據價格認定機構或省級自然資源、水利等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責任單位: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公安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市場監管局、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發改委、福建海事局、福建海警局]
六、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二十一)建立砂石保供穩價工作協調機制。省級工作協調機制由省發改委牽頭建立,負責加強全省砂石市場供應和價格監測,跟蹤分析研判市場供求變化。省發改委負責監測分析重點工程項目砂石需求和保障情況;省工信廳負責監測分析機制砂石重點企業生產供應和出廠(場)價格情況;省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監測分析砂石土礦山采礦權投放及海砂生產供應和出廠(場)價格情況;省水利廳負責監測分析河砂生產供應和出廠(場)價格情況;其他有關省直部門根據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各部門在信息共享基礎上,及時發布砂石市場信息,積極引導市場主體及早作出反應,穩定市場預期。各地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切實做好促生產、保供應、穩價格、強監管等工作,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障工程建設和民生需要。[責任單位: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發改委等省直有關部門,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
(二十二)建立建設用砂生產使用管理長效機制。由省住建廳牽頭,會同省直相關部門按職責落實好砂石開采、生產、經營、使用等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各地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建廳等八部門關于福建省保障建設用砂規范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9〕41號)要求,落實屬地責任,進一步加強長效管理,保障建設用砂供應和建設工程質量,促進經濟建設和生態保護協調發展。[責任單位: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住建廳等省直有關部門]
(二十三)建立健全聯動執法機制。各有關部門強化政策協調和行業監管,形成監管合力。住建、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管、鐵路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共同負責砂石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水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工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非法開采砂石礦產資源(不含河道采砂)行為及海砂堆砂場違法占用土地破壞耕地行為;海警機構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違法開采海砂行為及海砂堆砂場違法占用海域行為;應急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砂石開采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工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制砂生產企業的生產、工藝技術及設備涉及產業政策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砂石價格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生態環境、海洋漁業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權限負責對砂石開采、生產企業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交通運輸、海洋漁業部門及公安機關、海事機構、海警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船舶、車輛相應涉砂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公安機關、海警機構根據管轄規定依法處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的行為,打擊涉砂領域違法犯罪活動及非法采砂的黑惡勢力。(責任單位:省直有關部門,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
(二十四)建立健全應急用砂機制。市場供應緊張、價格漲幅較大的地區,要針對性制定應急保供方案,加強貨源組織和運輸調度,重點保障高鐵、核電等國家、省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針對防汛搶險、災后重建等應急用砂石,屬地政府要根據需要建立應急開采機制,制定應急方案,在嚴格執行方案要求、實行專砂專供的前提下,統籌啟動應急開采和保障供應。[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直有關部門,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
(二十五)建立完善砂石礦業權出讓市場基準價制度。除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砂石采礦權原則上采用公開拍賣方式出讓,出讓收益底價按照礦業權評估價值、市場基準價就高確定。砂石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依法依規制定并經省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每兩年定期更新一次。(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工信廳、水利廳、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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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
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報經自然資源部礦權司審核同意,現將《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礦〔2019〕7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推動落實。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和有好的經驗、建議要及時反饋。
一、明確礦業權出讓分級分類管理
(一)按礦種劃分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登記工作由同級管理。
(二)調整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除自然資源部出讓、登記的14種戰略性礦產外的戰略性礦產(含煤、煤層氣、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等11種礦產)、鉛、鋅、海砂、地熱、礦泉水的礦業權出讓、登記。
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除自然資源部、省自然資源廳出讓、登記礦種外的金屬礦產、石灰巖、重晶石、天然石英砂(含玻璃用砂、鑄型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標準砂)、隱晶質石墨、高嶺土、葉蠟石、飾面石材的出讓、登記。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除部、省、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登記礦種外的非金屬礦產礦業權的出讓、登記。
跨行政區域的礦業權,按分離和指定相結合的原則確定主辦機關,原則上不新設跨縣(市、區)行政區的礦業權。
變更主礦種、增列后主礦種發生變化的,按照變更或增列后的主礦種的權限進行管理,即由有擬變更或增列為主礦種出讓登記權限的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礦種變更或增列不涉及主礦種變更的,則繼續在原登記機關辦理。
二、嚴格礦業權競爭性出讓
除國家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情形外,礦業權一律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公開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公開出讓過程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不得為特定對象量身定制附加條件。以招標方式出讓的,依據招標條件,綜合擇優確定中標人;以拍賣方式出讓的,應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的競買人為競得人;以掛牌方式出讓的,報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者為競得人,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不低于底價的,掛牌成交。投標或者競買申請人應提供銀行出具的擔保信息,明確申請人中標或競得后,未能按出讓公告履行責任或義務的列入失信懲戒名單,并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的違約經濟責任。
三、積極推動“凈礦”出讓
(一)認真做好出讓前期準備工作。礦業權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礦業權出讓的前期準備工作,編制年度出讓計劃,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總,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總后,在每年1月底前上報省自然資源廳。
(二)建立健全“凈礦”出讓工作機制。礦業權新立、延續、變更前,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應提請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及礦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聯合實地踏勘,應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等限制禁止勘查開采區,禁止在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和省屬國有林場內設置露天開采礦山,地下開采礦山的硐口和工業廣場等不得占用省級以上生態公益林和省屬國有林場。新立礦業權應積極推動“凈礦”出讓,避讓生態紅線等限制禁止勘查開采區,科學合理確定出讓范圍,做好與用林用地等審批事項銜接,確保礦業權出讓后,礦業權人可依法正常開展勘查開采工作。
除政策性退出的礦業權可申請退還剩余資源儲量對應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外,對屬礦業權出讓前期工作原因而導致礦業權人無法如期正常開展勘查開采工作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撤回礦業權,并按有關規定退還礦業權出讓收益等。
四、規范尾礦廢石及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內砂石管理
(一)已設采礦權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回收利用其尾礦資源的,無需另行辦理采礦登記。采礦權人根據批準的開采設計建設開拓系統或表土剝離過程中產生的采礦廢石按評估價值、市場基準價就高原則進行有償化處置后可對外銷售。形成尾礦資源和采礦廢石的采礦權已經滅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經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有償處置后可對外銷售。
(二)對于已取得立項批準文件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批準用地紅線范圍內,因施工需要在建設工期內開采砂石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應牽頭制定剩余砂石處置方案,并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復后實施,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有償處置。
五、確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范圍
除自然資規〔2019〕7號文規定情形外,涉及有償化處置、地方財政出資勘查成果確認、直接出讓采礦權和礦區范圍調整以及礦床工業指標變更的礦產資源儲量應列入評審范圍。
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構建礦產資源監管長效機制。全面實行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制度,健全完善以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為主的綜合監管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機制,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對違規失信礦業權人,列入失信懲戒名單管理。各地要認真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積極創新工作舉措,充分運用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遙感技術等手段,主動對接省自然資源廳“天上看、地上查、網上管”動態監管平臺,突出信息化監管,形成全覆蓋、無死角的監管體系,營造屬地政府主導、企業履行主體責任、社會參與、有關職能部門認真履行各自監管職責的共同監管新格局。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本意見實施前已印發的其他文件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照自然資規〔2019〕7號文精神和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