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中貨物輸出國對輸出境外的貨物免征其在本國境內消費時應繳納的稅金或退還其按本國稅法規定已繳納的稅金(增值稅、消費稅)。這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的、并為各國所接受的一種稅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勵各國出口貨物進行公平競爭。
根據國際社會通行的慣例和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并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我國制定并實施了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以及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出口退稅的期限
退稅期限是指貨物出口的行為發生后,申報辦理出口退稅、退庫的時間要求。它包括企業的申報期限、外經貿部門的稽核期限和稅務部門審核辦理退庫的期限。
(一)企業的申報期限
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離境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后,按月填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并按規定提供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有關憑證。因為貨物報關離境往往是連續不斷的,一天可能發生多次貨物報關離境,每發生一次就申報一次,存在一定的困難。為了簡化手續,出口企業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按月提供退(免)稅所需法定的憑證進行按月申報,一般在次月的10日前申報,原則上一個月申報一次,但一個年度結束后,出口企業必須把上年已做銷售的退稅資料在次年的3月底前向稅務機關辦理清算申報手續,對于清算期內備案的單證不齊的應退未退稅款,出口企業必須在次年6月30日前補齊單證,并向稅務機關申報退稅,否則稅務機關不再受理企業上年度的退稅申報。沒有自營出口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出口的,在取得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及有關退稅憑證后,按批或按月(季)申報。
(二)外經貿部門的稽核期限
外經貿部門的稽核部門,在收到出口企業申報的退稅資料和申報軟盤后,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稽核或處理意見。
(三)稅務部門審核、退庫的期限
負責審核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收到企業申報的經外經貿部門稽核的退稅資料后,必須嚴格按照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認真審核。經審核無誤,逐級報請負責出口退稅審批的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填具《收入退還書》,交當地銀行(國庫)辦理退庫手續。企業提出的退稅申報手續齊備,內容真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除另有規定者外,必須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完有關退(免)稅手續。
出口退稅托管貸款值得注意的問題
出口退稅托管貸款是指商業銀行為解決出口企業出口退稅未能及時到賬而出現的短期資金困難,在對企業出口退稅賬戶進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業提供的以出口退稅應收款作為還款保證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出口退稅托管貸款在剛剛出現時,由于是以財政的出口退稅為擔保的,基于政府信譽,各家銀行普遍看好這項業務,曾被稱為"香餑餑",各家銀行使出渾身解數搶奪客戶。但從目前的出口退稅現狀來看,"香餑餑"已經變成了"燙手山芋"。山東省德州市2001年出口退稅托管貸款開辦初期,僅有l家企業辦理此項業務;到2002年底,上升至16家,貸款金額達到8153萬美元;而到2003年底,則又減至12家,貸款金額為6576萬美元。從調查來看,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
一、出口退稅期滯后。由于出口退稅期的不斷變化,出口退稅款遲遲不能到位,對出口企業尤其是對以出口為主的外貿企業來說,退稅款被長期拖欠,企業資金無法正常運轉,有的甚至只能靠銀行借貸來維持,導致銀行出口退稅逾期,已經嚴重影響到銀行的資產質量。
二、法律地位問題。從法律上講,出口退稅不是有效的擔保,也就不具備抗拒第三方的功能。企業一旦破產或涉嫌偷騙稅,這筆貸款就無法償還。企業取得貸款后,如與第三方發生經濟糾紛并訴諸法律時,該企業的出口退稅賬戶可能被法院凍結,造成貸款無法償還,使得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上升。
三、出口退稅托管貸款期限短。出口退稅托管貸款是企業憑有效的欠退稅單據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但按照國家規定,質押貸款最長期限是一年,雖然托管貸款是以稅收作為擔保,但由于目前退稅款償還越來越慢,從半年延長為一年,甚至超過一年。
四、利息償還問題。利息部分由各地財政貼息80%,余下的20%由企業自付,但很少有地方財政能夠拿出錢來為出口企業貼息。因此,銀行擔心貸款發放后會因利息問題而引發糾紛,從而增加不良貸款的比率。
五、退稅證明出具問題。由于出口退稅托管貸款需要提供有關部門的退稅證明,而這項證明的出具有的是外經貿部門,有的是稅務部門,有的是地方政府,標準很不統一,交易程序的復雜性使得銀行對發放該項貸款態度謹慎。
為降低銀行經營風險,保持出口退稅托管貸款的可持續性,特提出以下幾點改進建議。
一、國家應加快退稅速度。出口退稅款的滯后已經嚴重影響到銀行的貸款質量,只要政府能按時還款,銀行的風險就會相應降低。另外,出口退稅的實際額度下達后,要及時撥給企業,讓企業對退稅款的調度使用有合理的預期,減輕企業的流動資金壓力。
二、出口退稅證券化。所謂證券化,就是政府對債權企業定向發行債券,企業可以拿這些債券去銀行質押以獲取資金,由于是政府發債,銀行的風險相對減校另外,對出口退稅證券化,可以規定一個償還期限,這樣,政府就可以有較充足的時間來償還這些款項,既解決了企業的資金周轉問題,又化解了銀行的風險。
三、規范出口退稅托管貸款業務的操作。企業在申請該項貸款時,各相關部門應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環節。同時,銀稅之間要建立溝通機制,稅務機關定期將欠、漏稅企業名單向銀行通報,銀行在對這些企業發放貸款時慎重操作。而最高法院也應出臺司法解釋,使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能有對抗第三者的法律效力。
四、規范銀行的貸款機制,規避信用風險。可采取封閉式的做法防范風險,即把出口退稅托管貸款與該企業的新增業務聯系起來,當出口退稅托管貸款演變成不良貸款時,可由銀行在其其他業務貨款中扣除,從而將風險降到最低。
根據國際社會通行的慣例和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并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我國制定并實施了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以及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出口退稅的期限
退稅期限是指貨物出口的行為發生后,申報辦理出口退稅、退庫的時間要求。它包括企業的申報期限、外經貿部門的稽核期限和稅務部門審核辦理退庫的期限。
(一)企業的申報期限
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離境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后,按月填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并按規定提供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有關憑證。因為貨物報關離境往往是連續不斷的,一天可能發生多次貨物報關離境,每發生一次就申報一次,存在一定的困難。為了簡化手續,出口企業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按月提供退(免)稅所需法定的憑證進行按月申報,一般在次月的10日前申報,原則上一個月申報一次,但一個年度結束后,出口企業必須把上年已做銷售的退稅資料在次年的3月底前向稅務機關辦理清算申報手續,對于清算期內備案的單證不齊的應退未退稅款,出口企業必須在次年6月30日前補齊單證,并向稅務機關申報退稅,否則稅務機關不再受理企業上年度的退稅申報。沒有自營出口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出口的,在取得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及有關退稅憑證后,按批或按月(季)申報。
(二)外經貿部門的稽核期限
外經貿部門的稽核部門,在收到出口企業申報的退稅資料和申報軟盤后,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稽核或處理意見。
(三)稅務部門審核、退庫的期限
負責審核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收到企業申報的經外經貿部門稽核的退稅資料后,必須嚴格按照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認真審核。經審核無誤,逐級報請負責出口退稅審批的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填具《收入退還書》,交當地銀行(國庫)辦理退庫手續。企業提出的退稅申報手續齊備,內容真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除另有規定者外,必須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完有關退(免)稅手續。
出口退稅托管貸款值得注意的問題
出口退稅托管貸款是指商業銀行為解決出口企業出口退稅未能及時到賬而出現的短期資金困難,在對企業出口退稅賬戶進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業提供的以出口退稅應收款作為還款保證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出口退稅托管貸款在剛剛出現時,由于是以財政的出口退稅為擔保的,基于政府信譽,各家銀行普遍看好這項業務,曾被稱為"香餑餑",各家銀行使出渾身解數搶奪客戶。但從目前的出口退稅現狀來看,"香餑餑"已經變成了"燙手山芋"。山東省德州市2001年出口退稅托管貸款開辦初期,僅有l家企業辦理此項業務;到2002年底,上升至16家,貸款金額達到8153萬美元;而到2003年底,則又減至12家,貸款金額為6576萬美元。從調查來看,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
一、出口退稅期滯后。由于出口退稅期的不斷變化,出口退稅款遲遲不能到位,對出口企業尤其是對以出口為主的外貿企業來說,退稅款被長期拖欠,企業資金無法正常運轉,有的甚至只能靠銀行借貸來維持,導致銀行出口退稅逾期,已經嚴重影響到銀行的資產質量。
二、法律地位問題。從法律上講,出口退稅不是有效的擔保,也就不具備抗拒第三方的功能。企業一旦破產或涉嫌偷騙稅,這筆貸款就無法償還。企業取得貸款后,如與第三方發生經濟糾紛并訴諸法律時,該企業的出口退稅賬戶可能被法院凍結,造成貸款無法償還,使得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上升。
三、出口退稅托管貸款期限短。出口退稅托管貸款是企業憑有效的欠退稅單據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但按照國家規定,質押貸款最長期限是一年,雖然托管貸款是以稅收作為擔保,但由于目前退稅款償還越來越慢,從半年延長為一年,甚至超過一年。
四、利息償還問題。利息部分由各地財政貼息80%,余下的20%由企業自付,但很少有地方財政能夠拿出錢來為出口企業貼息。因此,銀行擔心貸款發放后會因利息問題而引發糾紛,從而增加不良貸款的比率。
五、退稅證明出具問題。由于出口退稅托管貸款需要提供有關部門的退稅證明,而這項證明的出具有的是外經貿部門,有的是稅務部門,有的是地方政府,標準很不統一,交易程序的復雜性使得銀行對發放該項貸款態度謹慎。
為降低銀行經營風險,保持出口退稅托管貸款的可持續性,特提出以下幾點改進建議。
一、國家應加快退稅速度。出口退稅款的滯后已經嚴重影響到銀行的貸款質量,只要政府能按時還款,銀行的風險就會相應降低。另外,出口退稅的實際額度下達后,要及時撥給企業,讓企業對退稅款的調度使用有合理的預期,減輕企業的流動資金壓力。
二、出口退稅證券化。所謂證券化,就是政府對債權企業定向發行債券,企業可以拿這些債券去銀行質押以獲取資金,由于是政府發債,銀行的風險相對減校另外,對出口退稅證券化,可以規定一個償還期限,這樣,政府就可以有較充足的時間來償還這些款項,既解決了企業的資金周轉問題,又化解了銀行的風險。
三、規范出口退稅托管貸款業務的操作。企業在申請該項貸款時,各相關部門應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環節。同時,銀稅之間要建立溝通機制,稅務機關定期將欠、漏稅企業名單向銀行通報,銀行在對這些企業發放貸款時慎重操作。而最高法院也應出臺司法解釋,使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能有對抗第三者的法律效力。
四、規范銀行的貸款機制,規避信用風險。可采取封閉式的做法防范風險,即把出口退稅托管貸款與該企業的新增業務聯系起來,當出口退稅托管貸款演變成不良貸款時,可由銀行在其其他業務貨款中扣除,從而將風險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