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個國度實行的出口退稅政策各有千秋,下面列舉幾個國家的出口退稅政策執行狀況。
法國的出口退稅政策
(一)主要政策內容
1954年法國率先實行增值稅,在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的運作上積累了許多成功的經驗。其出口退稅政策主要有: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出口貨物的進項稅用于抵扣國內銷售發生的增值稅,當一個企業因出口而存在抵扣不足時,一般采取兩種處理辦法:一是實行暫緩征稅政策,出口企業全額免稅購買。指出口企業在購進貨物時即予徹底免稅,不征稅也不退稅。具體有兩種方式:
(1)年度免稅額度審批方式。該方式適用于大宗出口,而且出口實績良好的企業。大宗出口的標淮由稅務部門確定。每年年初,該類出口企業向所在地稅務部門書面申請免稅額度指標,稅務部門根據企業上一年度出口實績確定企業免交稅款的額度。經批準后,出口企業就有了一個經稅務部門驗證蓋章的免稅購買證明及免稅證明批準號碼,在一年內可以不交國內的銷售增值稅,而且可在批準額度范圍內自主辦理免稅購進出口貨物。當出口企業向供貨商購進貨物時,只需向供貨商提供一個有免稅證明批準號碼的購貨函,供貨商就可憑此函向出口企業供應免稅貨物,并相應開具零稅率的增值稅發票。同時,供貨商憑此向當地稅務部門申報,也可以不交納此批貨物的增值稅。當供貨商的進項稅不足抵扣時,對超過部分應及時逐步辦理免稅申報或申請加加免稅額度,也可向稅務部門串請退稅。
(2)逐筆審批免稅額度方式。適用于新成立的企業或臨時性出口的企業,該類企業根據已鑒定的出口合同逐筆向所在地稅務部門申請出口免稅額度指標,稅務部門按照出口合同成交金額確定免稅額度指標,審批后,出口企業同上一類企業一樣可免稅購進出口貨物。如果出口合同未能執行因此沒有使用免稅額度,或者需要用于另一個出口合同時,出口企業應及時向稅務部門書面報告,并另行申請免稅額度。對于過去沒有出口實績,同時稅務部門對其信譽又缺乏足夠了解的出口企業,稅務部門可要求信譽好的第三者對該出口企業提供出口免稅擔保。如果出口企業免稅購進的貨物出口轉內銷,則應由出口企業補交應納稅款。二是出口退稅。指出口企業如果達不到第一種辦法所要求的條件,又存在不足抵扣的情況,可申請出口退稅。該辦法的實際操作就是免、抵、退稅,即對出口貨物免征最后一道環節的增值稅,以前各道環節應退的稅款與內銷貨物應納稅款進行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按期辦理退庫。具體做法有兩種:A、普遍退稅。指出口企業以年或季為時間單位向所在地稅務部門辦理退稅,適用于出口少又不經常退稅的企業。一年一退的企業,年終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必須超過1萬法郎,一季一退的企業,季度末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必須超過5000法郎。B、專門退稅。指出口企業接月向所在地稅務部門辦理退稅,適用于出口較多的企業。申報出口退稅的企業應填寫退稅申請書,并提供增值稅發票和出口報關單。
(二)防騙稅措施
為避免拖欠應退企業稅款,法國的稅務部門一般是先辦退稅,后檢查。如果一經檢查發現企業有騙稅行為,便加倍罰款,并追溯十年徹底檢查,情節嚴重的對有關當事人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