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徹底關停礦山和石材加工園區,今后再不允許啟動,因為這個產業得不償失。
二是如果允許進行生產,今后必須嚴格建立執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足額繳存制度,在此次環境專項整頓結束后,采取提前一年預收的方式依法收繳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未繳納保證金的企業一律不得生產,約束礦山企業和加工企業履行治理責任,確保環境整治有序推進。
三是嚴格落實邊開采邊治理制度,堅決避免先破壞、后治理現象的發生。政府要劃定廢渣傾倒場,生產企業必須傾倒到指定區域,環保和國土部門要加強監管,對不按規定隨意傾倒廢渣的企業,實行嚴管重罰,直至關停。
同時,各類加工企業必須完善手續,完成防治污染設施建設和落實環保責任,否則一律不允許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