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貨物退(免)稅基本知識
(一)出口企業退(免)稅認定管理
納稅人按規定到外貿局辦理備案登記后,應在30日內持已辦理備案登記并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基本帳戶號碼和海關進出口企業代碼等文件,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對外貿易經營者如發生撤并、變更情況,應于備案登記撤并、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退稅認定手續。
(二)享受出口退(免)稅的基本條件
須同時具備: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報關離境;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出口收匯并已核銷。
(三)出口貨物退(免)稅證明管理
出口企業需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等證明、單證,若遺失,需向稅務機關申請補辦。
(四)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管理
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后,對有關購銷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定的補充合同)、出口貨物明細單、出口貨物裝貨單和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收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等4個單證實行備案管理。
三、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的有關知識
(一)實行該管理辦法的企業范圍
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獨立核算;二是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三是具有實際生產能力。
(二)計稅依據
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出口貨物退稅率。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企業開具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格為準(如為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能是委托方開具的或受托方開具的)。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出口貨物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否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則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傭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則在下次申報退稅時予以調整。
(三)“免、抵、退”稅計算簡單介紹
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的計算涉及到的數據有期末留抵稅額、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等。當期應退稅額、免抵稅額的計算,需先計算當期期末留抵稅額,通過當期免抵退稅額與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比較大小,確定當期應退稅額及計算免抵稅額;在征、退稅率不一致的情況下,需要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將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進成本;有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出口企業還要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和“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泉州市國稅局規定,泉州市轄下有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出口企業應使用“購進法”進行進料計算。
(四)申報期限
1.每月申報期限
增值稅納稅申報在前,“免、抵、退”稅申報在后。生產企業按月在貨物出口并按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上做銷售后,在每月的納稅期內(1–15日內)向主管征稅機關征稅部門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征稅部門按月審核;在每月1–15日內向主管退稅部門辦理“免、抵、退”稅申報。
2.單證申報期限
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 起21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經退稅部門審核,對審核有誤和出口企業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已退(免)稅款一律追回;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福建省出口企業在申報退稅不再提供紙質的出口收匯核銷單。
3.友情提醒:
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