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起
2016年6月14日,招遠市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依法對招遠市圣豐石材廠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未按規定建設鋸泥貯存的設施、場所,隨意堆放鋸泥污染環境。該企業負責人不僅不配合執法人員的執法檢查,甚至拒絕在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等文書上簽字。
在集體研究該案處罰幅度時,綜合考量該企業的違法行為、拒不配合執法、拒絕整改等情節,經集體研究決定對該企業處以罰款八萬元人民幣。
執法人員依法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該企業負責人王某拒不簽收,執法人員當即采取留置送達方式,并留下影音資料,該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要求,招遠市環保局對該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決定書時企業負責人王某仍然拒簽,執法人員依然采取留置送達方式送達。該企業未按要求及時整改違法行為,也未如期繳納罰款,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招遠市環保局對其下達《行政處罰督促履行催告書》,督促其履行罰款八萬元,對未按時繳納罰款的行為加處罰款人民幣八萬元,共計人民幣十六萬元。當事人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
鑒于該企業在法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環保局于2017年3月6日向招遠市人民法院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二、執行
招遠市人民法院對此案高度重視,院長親自調度,立案庭、行政庭、執行局各部門統籌謀劃,精心組織,依法推進。立案庭在收到強制執行申請后,及時對案卷材料進行梳理審查;行政庭對案卷材料進行了層層審理,并召開了執行聽證會現場聽取雙方意見。
執行聽證會定于2017年3月底執行,企業負責人王某指使女兒去法院謊稱自己在外地出差,申請延期一個月舉行聽證會。精明盤算的王某利用這一檔期到招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企業變更手續,將公司名稱和法定代表人均進行了變更,企圖通過變更營業執照逃避執行。
在4月底召開的執行聽證會上,原招遠市圣豐石材廠負責人王某及其女兒作為委托代理人身份參加,王某現場否認收到聽證告知書的事實,直到法院當場播放了留置送達文書的視頻資料后,才不再繼續狡辯掩蓋事實。
經法院多方詳細調查核實,招遠市圣豐石材廠變更企業名稱及法定代表人事實確鑿。2017年5月,招遠市環保局向招遠市人民法院提交了關于變更被執行人的申請,申請被執行人變更為新更名的石材廠。
2017年6月,招遠市人民法院下達了行政處罰裁定書,認為招遠市環保局作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裁定準予強制執行環保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裁定作出后,企業仍未自覺履行。案件如期到達執行局后,執行局高度重視,指定專人負責該案強制執行事宜。執行法官多次與當事人溝通協調,但事情并不順利,被執行人以無力繳納罰款為由多次拒繳。
2017年11月20日,執行局邀請環保局相關執法人員一同來到該石材廠,面對執行法官的到來,被執行人仍以種種理由進行推脫,妄圖蒙混過關。 執行法官態度堅決,對負責人王某做了大量釋法工作,并將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法律后果告知了:環保問題是民生問題、熱點問題、敏感問題,拒不履行處罰裁定,法院將采取扣押、拍賣機器設備、拘留企業負責人等強制措施。當場給企業下達了繳款最后期限,企業承諾在期限內自動履行罰款十六萬元的義務。最終該企業如期全額給付了執行款,使環保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得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