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隆回縣小沙江鎮閩磊石材廠越界開采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隆國土資執監字〔2018〕131號)
時間:2018年05月23日
被處罰單位:隆回縣小沙江鎮閩磊石材廠
地 址:隆回縣小沙江鎮巖背村
執行事務合伙人:陳永球
案 由:越界開采
經查,2017年11月隆回縣小沙江鎮閩磊石材廠未經批準,擅自在小沙江鎮巖背村越界開采花崗巖面積5032㎡,平均開采厚度7m,開采體積35224立方米。我局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查處并下達了《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2018年4月27日下達了《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告知書》。
以上事實,有文稿書證、詢問筆錄、勘測筆錄等證據證實、認定,違法事實清楚。
我局認為,隆回縣小沙江鎮閩磊石材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屬越界開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
2、沒收越界開采的非法所得款壹拾伍萬柒仟肆佰零捌元(157408元);
3、對越界開采處罰款壹萬伍仟柒佰肆拾元(15740元)。
當事人應當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本處罰決定,到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每日按罰沒款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隆回縣人民政府或邵陽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隆回縣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履行本處罰決定,逾期既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也不履行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隆回縣國土資源局
2018年5月21日
大山之殤:小沙江某處石材開采現場
《2》
關于對隆回縣新康石材加工廠非法占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隆國土資執監字〔2018〕130號)
時間:2018年05月23日
被處 罰 單 位:隆回縣新康石材加工廠
執行事務合伙人:陽 江
案 由:非法占地
經查,2017年2月份,隆回縣新康石材加工廠未經批準,擅自在小沙江鎮江邊村2組超占土地面積3446㎡ (耕地1945㎡、園地963㎡、林地538㎡)開辦石材加工廠。我局于2018年4月9日立案查處并下達了《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2018年4月27日下達了《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告知書》。
以上事實,有文稿書證、詢問筆錄、勘測筆錄等證據證實、認定,違法事實清楚。
我局認為,隆回縣新康石材加工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屬非法占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3、處罰款陸萬壹仟肆佰壹拾伍元(61415元)。
當事人應當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本處罰決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每日按罰款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隆回縣人民政府或邵陽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隆回縣人民法院起訴(其中限15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也可以在15內向隆回縣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既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也不履行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隆回縣國土資源局
2018年5月21日
時間:2018年05月23日
被處罰單位:隆回縣小沙江鎮閩磊石材廠
地 址:隆回縣小沙江鎮巖背村
執行事務合伙人:陳永球
案 由:越界開采
經查,2017年11月隆回縣小沙江鎮閩磊石材廠未經批準,擅自在小沙江鎮巖背村越界開采花崗巖面積5032㎡,平均開采厚度7m,開采體積35224立方米。我局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查處并下達了《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2018年4月27日下達了《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告知書》。
以上事實,有文稿書證、詢問筆錄、勘測筆錄等證據證實、認定,違法事實清楚。
我局認為,隆回縣小沙江鎮閩磊石材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屬越界開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
2、沒收越界開采的非法所得款壹拾伍萬柒仟肆佰零捌元(157408元);
3、對越界開采處罰款壹萬伍仟柒佰肆拾元(15740元)。
當事人應當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本處罰決定,到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每日按罰沒款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隆回縣人民政府或邵陽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隆回縣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履行本處罰決定,逾期既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也不履行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隆回縣國土資源局
2018年5月21日
大山之殤:小沙江某處石材開采現場
《2》
關于對隆回縣新康石材加工廠非法占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隆國土資執監字〔2018〕130號)
時間:2018年05月23日
被處 罰 單 位:隆回縣新康石材加工廠
執行事務合伙人:陽 江
案 由:非法占地
經查,2017年2月份,隆回縣新康石材加工廠未經批準,擅自在小沙江鎮江邊村2組超占土地面積3446㎡ (耕地1945㎡、園地963㎡、林地538㎡)開辦石材加工廠。我局于2018年4月9日立案查處并下達了《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2018年4月27日下達了《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告知書》。
以上事實,有文稿書證、詢問筆錄、勘測筆錄等證據證實、認定,違法事實清楚。
我局認為,隆回縣新康石材加工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屬非法占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3、處罰款陸萬壹仟肆佰壹拾伍元(61415元)。
當事人應當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本處罰決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每日按罰款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隆回縣人民政府或邵陽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隆回縣人民法院起訴(其中限15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也可以在15內向隆回縣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既不申請復議又不起訴,也不履行處罰決定,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隆回縣國土資源局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