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焦點
焦點一:“臨時排污證”能否視同驗收合格?
第一批30家企業(即原告)認為,晉江市環保局(被告)所作《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其主要理由是:1.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事實依據,被告向原告核發了排污許可證,明確原告建設項目的污水排放已達到零排放標準,符合項目環境保護的要求,應視為驗收合格。2.假設原告存在被告所述之違法事實,那么也屬于不予處罰的情形,而且也超過2年的處罰時效。
不過晉江市環保局辯稱:1.在企業現場檢查時發現,原告依法必須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合格,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為此被告進行立案調查取證,作出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給原告并告知其享有陳、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2.被告對原告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并不能視同原告的水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合格,不能免除原告違反水污染防治“三同時”制度所應承擔的責任。3.原告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投入生產,其違法行為具有連續狀態,其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應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原告主張超過行政處罰時效沒有法律依據。
2013年3月11日晉江市人民法院已作出判決:維持晉江市環保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上述企業均不服晉江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已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據悉,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將作出判決。
焦點二:法律適用是否合適?
在吸取了第一批企業的敗訴原因后,第二批36家企業改變了打官司的焦點,認為“自己在生產過程中系循環使用水資源,污水‘零排放’,不存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為。同時,被告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企業生產過程污水‘零排放’,被告依據《水污染防治法》處罰原告,適用法律錯誤”。
不過,晉江市環保局認為,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三同時制度”,原告作為石材加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必然產生污水等污染物,必須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并經被告驗收合格才能投入生產。
今年5月29日,晉江市人民法院已作出判決:均維持晉江市環保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上述企業除泉州南華石業有限公司外均不服一審判決,已于近日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焦點一:“臨時排污證”能否視同驗收合格?
第一批30家企業(即原告)認為,晉江市環保局(被告)所作《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其主要理由是:1.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事實依據,被告向原告核發了排污許可證,明確原告建設項目的污水排放已達到零排放標準,符合項目環境保護的要求,應視為驗收合格。2.假設原告存在被告所述之違法事實,那么也屬于不予處罰的情形,而且也超過2年的處罰時效。
不過晉江市環保局辯稱:1.在企業現場檢查時發現,原告依法必須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合格,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為此被告進行立案調查取證,作出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給原告并告知其享有陳、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2.被告對原告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并不能視同原告的水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合格,不能免除原告違反水污染防治“三同時”制度所應承擔的責任。3.原告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投入生產,其違法行為具有連續狀態,其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應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原告主張超過行政處罰時效沒有法律依據。
2013年3月11日晉江市人民法院已作出判決:維持晉江市環保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上述企業均不服晉江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已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據悉,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將作出判決。
焦點二:法律適用是否合適?
在吸取了第一批企業的敗訴原因后,第二批36家企業改變了打官司的焦點,認為“自己在生產過程中系循環使用水資源,污水‘零排放’,不存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為。同時,被告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企業生產過程污水‘零排放’,被告依據《水污染防治法》處罰原告,適用法律錯誤”。
不過,晉江市環保局認為,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三同時制度”,原告作為石材加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必然產生污水等污染物,必須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并經被告驗收合格才能投入生產。
今年5月29日,晉江市人民法院已作出判決:均維持晉江市環保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上述企業除泉州南華石業有限公司外均不服一審判決,已于近日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